從1998年“紅光實業(yè)”揭開中國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維權序幕,到1999年“銀廣夏”案第一次真正推開司法大門,再到2006年“科龍”案拷問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和治理水平……
“一起又一起案例讓廣大投資者意識到,他們有權通過法律途徑,追償其因虛假信息遭受的損失。這些案例起到了啟蒙作用!眹懒x明說。
2007年的杭蕭鋼構內幕交易案,讓眾多中小投資者看到了民事賠償?shù)南M.敃r,100多位股民通過司法途徑,從涉嫌內幕交易、虛假陳述的杭蕭鋼構成功追討了400余萬元投資損失。
此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強調,對于投資人對侵權行為人提起的相關民事訴訟,有關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重申,將盡快對證券市場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作出民事賠償司法解釋,完善資本市場民事侵權責任制度。
“這意味著繼虛假陳述后,完善查處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行為的法律體系已被提上日程!鄙虾7▽W會金融法研究會理事、同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春彥說。
此時,距離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月出臺中國證券市場第一個有關侵權民事賠償適用法律的系統(tǒng)性司法解釋已過去整整8年。回憶這8年,不少“草根”投資者感慨萬千,“割肉”“交學費”等真切的體會,讓他們最終同心協(xié)力地走上維權路,并最終成為推動法律體系不斷完善的重要力量。
與券商、基金等機構投資者相比,中小投資者在獲取信息方面的劣勢不言而喻。北京一家大型基金公司研究員透露,各機構研究員經常會有組織地到所關注的公司調研,并在簽訂保密合同的前提下與其進行深入溝通,這意味著機構投資者總能比散戶更早地獲得第一手消息。
幾乎每位股民都明白“高拋低吸”的投資常識,但面對滿天飛的各種小道消息、市場傳聞、“機構內參”,許多人往往難以自持,最終成為傳言的犧牲品。
深圳一家私募基金經理杜嚴偉對此表示無奈!昂芏嗤顿Y者屬于‘明知故犯’型,比如年底的‘高送轉概念’,都知道是個陷阱,但投資者仍蜂擁而至。事實上,散戶進場跟風之際,正是機構高位出貨之時。”
面對紛繁復雜的市場環(huán)境,誰能給投資者一雙“慧眼”?杜嚴偉提示,投資者可借助“橫向”和“縱向”對比的簡單方法,來發(fā)現(xiàn)上市公司可能存在的問題。所謂“橫向”,即與同行業(yè)公司比較;所謂“縱向”,即對公司歷年年報數(shù)據進行比對,在此基礎上對異常數(shù)據提高警惕。
多位業(yè)內專家認為,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權益,一方面需要投資者自身提高研究、觀察、判斷的能力,不盲目、不輕信,這是實現(xiàn)自我保護最重要的環(huán)節(jié);另一方面,鑒于證券市場是多元參與的市場,也是信息極其不對稱的市場,機構、企業(yè)和散戶投資者難以在相匹配的位置上對話,所以迫切需要“通過立法手段,讓企業(yè)、機構和散戶處于相對平等的狀態(tài)”。劉春彥說:“這應是中小投資者保護的最終方向! (記者桑彤、潘清、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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