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21日電 中共十六大報告對構建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提出了極強的創(chuàng)新性戰(zhàn)略安排。最新一期《瞭望》周刊刊載著名經濟學家魏杰的文章指出,具體來說,其創(chuàng)新性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構建充分獨立的國有資產管理專司機構
中國現有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首要的嚴重弊端,就是缺乏充分獨立的國有資產管理專司機構。文章分析認為,中國目前需要構建專門管理國有資產的完整和充分獨立的國有資產管理專司機構。
文章說,中共十六大報告提出應將國有資產管理的專司機構放在政府,隸屬于國務院管。這個意見是正確的,因為在我國政府職能還未完全轉變,行政干預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非政府法定機構是難以擔當管理國有資產的重任的。當然,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國有資產管理的專司機構在條件成熟的時候也可以作為非政府法定機構而存在。
保證國有資產管理專司機構的責任與權力的對稱性
文章強調,中國現有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重要弊端之一,就是在國有資產管理上實行分權制,也就是好多政府機構分別擁有國有資產管理上的某個方面的權力。因此,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上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要使國有資產管理的專司機構實現責任與權利的統一,即責任與權利相對稱,因而國有資產管理的專司機構就不僅要管理資產,還要管理人,還要管事,從而行使作為出資人而應有的權力。
中共十六大報告提出國有資產管理的專司機構既要管理資產,又要管理人,還要管事,這是非常正確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應該擁有作為出資人的全部權力,只有這樣,國有資產管理專司機構才能完成自己應有的責任,實現責任與權利的對稱。
調動中央與地方在國有資產管理上的積極性
中國現有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國有資產歸中央所有,地方分級管理,也就是地方政府沒有所有權,而只有管理權。這樣做的后果之一,就是國有資產在交易上的較高社會成本。
如何在國有資產管理上調動中央和地方的兩個積極性?中共十六大報告對于這個問題提出了一個新的想法,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行使對國有資產的出資人權利,而且十六大報告強調中央政府作為出資人的權利應主要體現在基礎設施、資源性資產、涉及國計民生的國有企業(yè)的資產方面,別的方面的國有資產的出資人權利,都應交由地方政府。
文章認為,中共十六大報告的這個提法是切實可行的,因為這樣做既規(guī)避了那種明明產權難以具體界定,但又必須要搞的國有資產存量產權的界定問題,又能夠極大地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因此,從出資人的權利上討論調動中央與地方的積極性比較好,而且十六大報告對中央政府作為出資人的范圍也作了有效的限制,這是很明智的。
淡化政府對國有資產運營中的行政干預
文章指出,中共十六大報告大大地將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朝前推進了一步,即:不是單純強調國有企業(yè)改革的問題,而是同時強調國有資產的管理問題,也就是強調政府只是作為國有資產的出資人存在,而不是作為企業(yè)的管理者存在,即使對那些完全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yè),政府也不能過度干預,因為政府只是作為出資人而存在,企業(yè)則是具有完整獨立法人地位的主體,出資人是以承認企業(yè)擁有完整的獨立法人地位為前提的。
文章認為,從強調國營企業(yè),到強調國有企業(yè),再到強調國有資產的管理,這是巨大的歷史進步,每一次進步都標志著政府對企業(yè)行政干預的淡化。
正確界定國有資產的歷史使命
文章強調,國有資產與非國有資產的重大區(qū)別,就在于非國有資產是追求自身的利益回報,而國有資產則是追求其應有的社會效應,即調節(jié)和平衡社會的功能。也就是說,國有資產作為全民的資產,其目的是為全民的公共利益服務,也就是更多地表現為公共產品,以及關乎國計民生的資產,是國家調節(jié)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手段。因此,國有資產不一定必須表現為國有企業(yè),而是可以表現為更多的能夠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的形式,例如可以表現為社會保障形式,可以表現為貨幣形式,可以表現為公共基礎設施,可以表現為教育,可以表現為各種為公眾利益服務的形式。簡言之,只要有利于服務于社會經濟發(fā)展目標,國有資產表現為何種形態(tài)都可以,不一定必須表現為國有企業(yè)形式。正是因為此,十六大報告提出要探索國有經濟的各種實現形式。這里的探索國有經濟的各種實現形式,一定程度上,就是指要探索國有資產的各種實現形式。國有資產服務于社會,可以有各種形式,不一定僅僅是表現為國有企業(yè)形式。
文章最后指出,中共十六大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深刻論述,從戰(zhàn)略的高度界定了國有資產的歷史使命,這對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具有重大的指導意義,開辟了一個新的思維方式,非常有利于中國構建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