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 什 么 叫 居 留 權(quán) ?
能 否 享 有 居 留 權(quán) ,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永 久 性 居 民 和 非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主 要 區(qū) 別 之 一 。 居 留 權(quán) 作 為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一
種 權(quán) 利 , 是 一 個 特 定 的 法 律 概 念 , 它 可 以 包 括 四 個 方 面 的 內(nèi) 涵 : 一 是 可 以 不 受
任 何 限 制 地 自 由 出 入 境 , 除 非 法 律 特 別 禁 止 , 如 被 通 緝 的 現(xiàn) 行 犯 不 得 離 境 ; 二
是 不 受 任 何 限 制 地 在 澳 門 地 區(qū) 定 居 、 生 活 ; 三 是 不 得 因 任 何 理 由 被 遣 送 離 境 ;
四 是 不 得 因 任 何 理 由 被 遞 解 出 境 , 如 不 能 將 刑 滿 釋 放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遞 解 出 境 。
目 前 , 在 澳 門 現(xiàn) 行 法 例 中 , 尚 無 “ 居 留 權(quán) ” 的 概 念 ; 澳 門 的 有 效 身 份 證 件 雖 然 也 包 括 “ 永 久 居 留 證 ” 和 “ 臨 時 居 留 證 ” , 但 這 兩 種 居 留 證 不 是 發(fā) 給 在 澳 門 土 生 土 長 的 當 地 居 民 , 而 是 發(fā) 給 那 些 持 單 程 通 行 證 赴 澳 定 居 以 及 臨 時 赴 澳 工 作 、 學 習 或 投 資 居 留 的 人 , 其 “ 居 留 ” 的 概 念 , 僅 指 持 證 人 可 在 澳 門 無 期 限 地 永 久 居 住 或 有 期 限 地 臨 時 居 住 。 如 持 證 人 依 法 取 得 了 澳 門 居 民 身 份 證 , 居 留 證 仍 然 保 留 , 并 須 與 澳 門 居 民 身 份 證 同 時 使 用 。 由 此 可 見 , 這 兩 種 居 留 證 中 的 “ 居 留 ” 一 詞 , 與 基 本 法 所 講 的 “ 居 留 權(quán) ” 是 兩 個 不 同 的 概 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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