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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大國際唱片公司狀告“阿里巴巴”搜索侵權勝訴
2007年04月24日 11:18 來源:綜編


 

    4月12日獲悉,全球四大唱片集團旗下的11家唱片公司近日聯訴阿里巴巴侵犯音樂著作鄰接權。阿里巴巴以搜索引擎公司不對第三方網站刊登的內容負責為由拒絕賠償。 中新社發(fā) 吳芒子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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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4月24日電 中國法院網消息, 4月23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十一大國際知名唱片公司,聯合起訴雅虎網站經營者北京阿里巴巴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鄰接權糾紛系列案件,集中進行了宣判。法院判決北京阿里巴巴公司刪除與原告主張權利的229首涉案歌曲有關的搜索鏈接;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21萬余元。

  據悉,原告包括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EMI集團香港有限公司、環(huán)球唱片有限公司、環(huán)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博德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正東唱片有限公司、華納唱片有限公司、華納唱片公司、百代唱片有限公司、索尼博得曼音樂娛樂、水星唱片有限公司。

  原告訴稱,原告對涉案47張專輯共計233首歌曲享有錄音制作者權。被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通過其經營的雅虎中文網站,向公眾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線試聽、免費下載以及相關鏈接服務;對歌曲信息進行搜集、整理、分類、編排,并提供相關歌曲的音樂盒服務,存儲用戶搜索到的歌曲鏈接,方便網絡用戶試聽和下載。

  原告認為,被告的上述行為屬于復制并通過網絡傳播涉案歌曲;誘使、參與、幫助他人實施上述行為的侵權行為,侵犯了其對涉案歌曲所享有的錄音制作者權中的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及相應的獲得報酬權。為此,原告曾向被告發(fā)出斷開相關鏈接的通知,但被告未刪除相關鏈接,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550萬元。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答辯稱,涉案試聽和下載的歌曲均來源于第三方網站,其作為搜索引擎服務商,提供的僅是涉案歌曲的搜索和鏈接服務,并非歌曲的試聽和下載服務。通過分類列表、提供關鍵詞搜索推薦的方式查詢,是搜索引擎服務商普遍采用的服務方式。被告已經嚴格履行了法律義務,在接到原告合乎法律要求的相關權利通知后,斷開了原告提供了URL 地址的相關鏈接,并在雅虎網站公告欄中進行了公告。原告要求斷開所有侵權鏈接的要求與法無據。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對涉案歌曲享有錄音制作者權。通過試聽和下載向互聯網用戶提供歌曲本身的是第三方網站,而非被告網站。被告網站通過其搜索引擎服務,只是提供了試聽和下載過程的便利。因此,被告的涉案行為不構成復制或者通過網絡傳播涉案歌曲的行為。

  涉案相關第三方網站上載并傳播涉案229首歌曲并未經原告許可,亦未支付相關報酬,其行為構成了對原告對229首涉案歌曲所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相應的獲得報酬權的侵犯。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作為搜索引擎服務提供商,設置專門的音樂網頁提供“雅虎音樂搜索”服務,通過在搜索框輸入關鍵字等方式提供涉案歌曲的搜索鏈接;并根據歌手性別、歌曲流行程度等,制作了不同種類的分類信息;還提供“音樂盒”服務,為網絡用戶提供存儲相關鏈接地址的網絡空間。原告曾兩次向被告發(fā)函,告知其侵權事實的存在,提供了有關權利人錄音制品的信息,要求被告刪除與涉案專輯有關的所有侵權鏈接。被告收到上述函件后,即可以獲取原告享有錄音制作者權的相關信息及被控侵權的相關歌曲的信息,應知其網站音樂搜索服務產生的搜索鏈接結果含有侵犯原告錄音制作者權的內容。但被告僅刪除了原告提供了具體URL地址的侵權搜索鏈接,怠于行使刪除與涉案229首歌曲有關的其他侵權搜索鏈接的義務,放任涉案侵權結果的發(fā)生,其主觀上具有過錯,屬于通過網絡幫助他人實施侵權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葛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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