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底,許霆惡意取款被廣州中院判處無期徒刑,判決一出,即引起公眾關注,認為量刑過重。相比貪污幾百萬元才能被判處無期徒刑,盜竊行為被處無期,公眾當然難以理解。同時,許霆是一個從山西農(nóng)村來廣州打工的年輕人,在強大的國家機器面前,公眾那種同情弱者的心情一下子就迸發(fā)出來了。但公眾非理性的情緒不能替代對案件的理性分析,我們的目光不斷往返于刑法規(guī)范與案件事實之間,通過對案件的梳理、概括、抽象和對法律條文的展開分析,以求得案件事實與法律規(guī)范的統(tǒng)一。
許霆的辯護律師認為ATM出錯就是銀行的錯,導致許霆可以隨意取款,就此可以將許霆所取的17.5萬元視之為“遺忘物”,許霆的行為構成侵占罪。世界各國刑法中,侵占罪的法定刑都比盜竊、詐騙輕,日本刑法學者在解釋這個原因的時候,認為那是因為侵占罪的客體是自己占有的他人財物。該物處于行為人可以自由處分的狀態(tài),也不是排除他人的占有而取得,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在動機方面更具有誘惑性,因而責任非難的程度得以減輕,妨礙他人對物的利用的程度也有所減少,因此,其違法性得以減輕。
許霆在ATM取款的時候,發(fā)現(xiàn)取出1000元后,銀行卡賬戶里只被扣1元,這顯然對許霆是一個很大的誘惑(對任何人都是一個巨大的誘惑)!可以看出,這是由于機器出現(xiàn)了錯誤,從而不斷地往許霆的合法賬戶上注入資金(需要注意的是,這些資金自始至終都是在許霆的賬戶上,而且這個賬戶是其合法的賬戶,而不是許霆冒用他人的賬戶!),這對許霆而言顯然屬于民法上的不當?shù)美,許霆從而得以自由支配和處分進入他賬戶的資金,在許霆將這些資金還給銀行之前,許霆扮演的是民法中善意占有者和管理者的角色,此時,他就負有將賬戶上的資金返還給銀行的法律義務。但他不但沒有返還,而且還不斷重復地取款,然后揮霍一空,表明他具有拒不退還的犯罪故意,構成侵占罪。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guī)定,該案數(shù)額巨大,行為人應被判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由于侵占罪是自訴案件,需要銀行自行告訴,法院才能受理。在銀行向法院起訴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判處許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同時宣告緩刑,這樣不僅可以實現(xiàn)和平衡個案的正義,還能滿足公眾樸素的正義情感。
(作者:吳情樹 單位:華僑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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