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qū)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介紹賄賂罪、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原安徽省滁州市國土房產局執(zhí)法監(jiān)察大隊副大隊長魏榮有期徒刑二年、二年、四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
魏榮原系滁州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執(zhí)法監(jiān)察大隊副大隊長。因涉嫌犯介紹賄賂罪于2007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
經法庭審理查明,2000年前后,魏榮與滁州市規(guī)劃局原負責人王某相識,2001年下半年,魏榮向王某提出其欲從滁州市金煌房地產有限公司購買住房一套,請王幫忙。王某向金煌公司經理打招呼,要求提供幫助。2001年9月19日,魏榮以其妹妹的名義與金煌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一套位于滁州市竹園村3號一幢價值人民幣6.8228萬元的商品房,并付2萬元定金。魏榮購房未付的余款4.8228萬元由金煌公司以一份虛假的拆遷補償協(xié)議沖平。2006年5月7日,魏榮取得了該房的產權證。
2005年4月份,犯罪嫌疑人趙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犯罪被滁州市公安局瑯琊分局立案偵查。為了逃避公安機關抓捕,趙某的姐夫張某找到魏榮,請魏幫忙找時任瑯琊公安分局副局長胡新建(另案處理)幫忙,先后兩次共交給魏榮2.5萬元人民幣和四條中華牌香煙。魏榮將其中2萬元和四條中華牌香煙送給胡,自己留下5千元。2005年4月18日,公安機關對趙某取保候審。
2005年6月份,犯罪嫌疑人蔣某因涉嫌賭博犯罪被滁州市公安局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滁州市華祥實業(yè)有限公司的王某為了能使蔣某取保候審,找到魏榮,通過魏榮轉送給胡新建1萬元人民幣。
2005年10月10日,滁州市瑯琊區(qū)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為了達到不被收監(jiān)的目的,劉某先后兩次通過魏榮共送給胡新建3萬元人民幣和四條中華牌香煙。后在胡新建干預下,劉某未被收監(jiān)。
魏榮與時任滁州市公安局瑯琊分局副局長的胡新建發(fā)展為情人關系。2005年年底,兩人分手,胡新建被迫同意給魏榮人民幣6萬元并出具了借條,2005年12月底,胡新建將人民幣6萬元送到魏榮辦公室后抽回借條原件,魏榮則保留了該借條復印件。
法院審理認為,魏榮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并非法索取購房差價4.8228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魏榮多次在行賄人和司法工作人員之間介紹賄賂,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也已構成介紹賄賂罪;魏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威脅的方法,迫使他人交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還已構成敲詐勒索罪。魏榮犯受賄罪、介紹賄賂罪、敲詐勒索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魏榮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宣判后魏榮表示不服,提出上訴。(談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