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有益嘗試
從9月1日開始,輕微刑事案件可能被昆明市兩級檢察機關“阻攔”在審查起訴階段。這是昆明市人民檢察院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提高訴訟效率、節(jié)約司法資源進行的有益嘗試。
《昆明市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適用刑事和解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從9月1日開始試行。這份文件試圖對檢察階段刑事和解的具體操作提供一個范本。
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周和玉介紹說,《規(guī)定》將《意見》中的“輕微刑事案件”定義細化到“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管制或單處罰金的輕微刑事案件及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訴但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案件”。
《規(guī)定》還對刑事和解的適用范圍進行了適當?shù)、有限制的擴充:“對未成年人或在校學生涉嫌犯罪的案件;親友、鄰里及同事同學之間因民事糾紛或者瑣事引發(fā)的犯罪案件;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jié)的犯罪案件及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不大的從犯、預備犯、中止犯、未遂犯、過失犯等,如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實施了被指控的犯罪且適用法律無爭議的,也可適用刑事和解!
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龔永強說:“這是我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nèi)進行的謹慎嘗試。”
兩個經(jīng)典案例
這樣的謹慎嘗試緣于昆明市兩級檢察機關的實踐成果。部分此類案件在和解后收到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其中的兩個案例被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奉為經(jīng)典:
一輛轎車與一輛電動車發(fā)生了剮蹭,爭吵中轎車車主和其兒子對電動車車主拳腳相加,最終電動車車主被毆打致死。案發(fā)后,轎車車主向被害人家庭賠償了30多萬元,并真誠道歉。這個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犯罪嫌疑人也供認不諱,按照程序可以很快提起公訴。
但是,檢察官調(diào)查走訪后了解到,轎車車主的兒子是在校大學生。檢察官在與學校、被害人家庭充分溝通后,建議雙方刑事和解,并作出了相對不起訴的決定。最終,父親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而兒子仍回到學校繼續(xù)學業(yè)。
在該院辦理的另一起5少年故意殺人案中,除第一被告外,另外4名被告均未滿16歲,且明顯屬于從犯,犯罪情節(jié)輕微。在檢察官的協(xié)調(diào)和家庭、學校的配合下,這4名被告與被害人家庭達成了刑事和解。第一被告被判處無期徒刑,而其余4名被告則回到了學校。
刑罰不宜過多過濫
周和玉說,目前我國的大部分刑事案件都已經(jīng)不帶有強烈的政治色彩,只是因人民內(nèi)部矛盾引發(fā)的輕微刑事糾紛。在很多情況下,以刑事和解的方式解決這些糾紛,比用國家的強制性手段懲處犯罪嫌疑人更有效。
“國家的強制性手段帶給被害人的報復性滿足是短暫而有限的,刑事和解則使犯罪嫌疑人因真誠悔罪與積極賠償而得到被害人的諒解,促進了社會和諧。”
“刑罰過多過濫其實違背了法治社會的初衷!敝芎陀裾f,當前,刑事案件幾乎不論繁簡被全部納入繁冗的訴訟程序,很多輕罪甚至微罪也都毫無例外地接受了嚴格意義上的公訴審查,并按部就班地走完刑事訴訟全過程。這種訴訟資源的平均分配,不僅增加了當事人的負擔,也使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疲于奔命、不堪重負,司法成本昂貴。
為了加強監(jiān)督,《規(guī)定》中也闡明了嚴格的審批程序,即對上述案件,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檢察機關擬作不起訴決定的,必須報經(jīng)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