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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聞周刊:大型國企禁止MBO不是改革的倒退

2005年04月25日 10:37

  (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書面授權并注明摘自中國新聞社《中國新聞周刊》。)

  大型國企MBO不被允許,并不意味著國企改革的停滯。改組、聯合、兼并、租賃、承包經營、股份合作制、出售等都是國企改革的路徑,MBO不過是其中之一。并且,國家并未禁止中小企業(yè)MBO

  “大型國企及所屬從事該大型企業(yè)主營業(yè)務的重要全資或控股企業(yè)的國有產權不向管理層轉讓”,4月14日由國資委和財政部聯合發(fā)布的《企業(yè)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guī)定》,明確地向大型國企MBO說了“不”。而在去年年底,國資委對此的態(tài)度還是“不宜”。國資委主任李榮融前年年底則說:“我們從未說過反對管理層收購!

  從“不反對”到“不宜”,再到今天的“不”,是什么促成了政府態(tài)度的變化?

  人們可以從李榮融在去年12月央企負責人會議上的講話中找到些許線索。據媒體當時的報道,李榮融在那次會上說:“這樣子做(指違規(guī)MBO操作)的民憤大。我們一直以來都說改革要效率優(yōu)先,兼顧公平,我看近期要多強調公平!

  他所說的“民憤”,在去年下半年的國企產權大討論中集中爆發(fā)出來。網絡和平面媒體上的輿論幾乎一邊倒地支持郎咸平的觀點即是明證。

  不過,大型國企MBO不被允許,并不意味著國企改革的停滯。改組、聯合、兼并、租賃、承包經營、股份合作制、出售等都是國企改革的路徑,MBO不過是其中之一。并且,國家并未禁止中小企業(yè)MBO。改革開放27年來,國企必須改革早已形成共識,不會因為改革過程中出現些許問題而后退。

  順應民意

  “這是政治家做出的選擇”。公共政策專家毛壽龍教授對《中國新聞周刊》說。

  這個選擇,回應了民意,也包含了監(jiān)管層對此前國企MBO中一些亂象的若干反省。

  據長期從事MBO研究的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李曙光介紹,MBO于1998年開始在中國萌芽。當時他與另一學者曾經著書分析了一些MBO個案,其中包括段永基收購四通公司股權一事。他們在書中預言,中國的“MBO熱”將在4~5年后來臨。

  “MBO熱”果真在2002年~2003年間興起,而“轉移資產”和“壓低收購價格”也成為國企MBO過程中廣泛發(fā)生的現象。加上一些國企負責人卷入腐敗案件,民眾對此多有微辭。

  政府對此也進行了反省。2003年底和2004年初,《關于規(guī)范國有企業(yè)改制工作的意見》和《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相繼出臺。前者如北京市產權交易中心總裁熊焰對本刊所言,形成了國有資產流失的解決方案;后者則對國有產權轉讓程序做出了相當細致的規(guī)定,業(yè)界稱之為“一拖八”(8個轉讓程序)。

  不過,MBO究竟要不要繼續(xù)進行?怎么進行?當時政府并未給出答案。在國企改制過程中利益受損的群體,在去年下半年讓決策層聽到了自己的聲音。

  作為弱勢群體的國企職工,最為反對的有三條:一、企業(yè)賣給腐化的老總;二、企業(yè)資產被低估;三、轉制后職工前途未卜。

  值得一提的是,郎咸平所掀起的爭論,正是發(fā)端于一些國企不規(guī)范的MBO操作,在有意無意之間,給弱勢群體提供了利益訴求的平臺。

  “姑且不論禁止大型國企MBO正確與否”,毛壽龍說,“政府尊重了現時的民意”。

  不會因噎廢食

  既然只是“大型國企不得MBO”,那么中小國企的MBO自然可以繼續(xù)進行。據參與規(guī)定論證的專家透露,中央希望借此保留MBO操作的空間。

  產生于美國的MBO,最初只是包括技術骨干在內的管理層,以較少的自有資金,通過資本運作收購本企業(yè)股權的一種方式。它在融入中國國企改革之時,“激勵”作用被突出出來。

  褚時健,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的“煙草大王”,他的悲劇喚醒了決策層對企業(yè)家貢獻與報酬嚴重不成比例的關注。此后,大型國企負責人的待遇大幅提高,如長虹的倪潤峰,年薪達120萬元。

  但是,120萬元同樣無法體現倪的貢獻與身價。國企老總中,聰敏如李東生(TCL掌門人)者,以“增量解決存量”的方式,成功地實現了管理層對企業(yè)的部分收購。如今,李的身家已在10億以上。

  李曙光認為,富于中國特色的企業(yè)家價值在于,在國企改革過程中,作為一線的管理者,他們知道市場在哪里,企業(yè)應該怎么做。而國家作為高高在上的國資所有者,因為信息不對稱而不可能參與核心決策的普通企業(yè)職工,顯然都不具備企業(yè)家的資源優(yōu)勢。

  社會學者孫立平曾對本刊記者提及“國企的冰棍效應”。在國企天然不具備效率優(yōu)勢的前提下,如果不賣掉,顯然也要化掉。

  國企非改革不可,而改革又必須依靠企業(yè)家,不給企業(yè)家激勵,憑什么奢望人家拿出真本事?在一次國企改革論壇上,著名經濟學家周其仁對包括本刊在內的幾家媒體說,MBO只是國企改革的路徑之一,因為它的問題而否定整個改革,顯然是因噎廢食。

  由是,MBO自有其存在的土壤。中小企業(yè)MBO在法制不健全的情況下當然也會出問題,但社會影響相對較小,符合中央繼續(xù)試驗的思路。而此番出臺的《企業(yè)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guī)定》也針對中小企業(yè)MBO做出具體規(guī)定,指出管理層存在以下五種情況的,不得受讓標的企業(yè)國有產權:一、經審計認定對企業(yè)經營業(yè)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的;二、故意轉移標的企業(yè)資產或在轉讓中通過關聯交易影響標的企業(yè)凈資產的;三、在轉讓過程中采取各種方式弄虛作假壓低資產評估結果的;四、違規(guī)參與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相關重大事項決策的;五、無法提供受讓資金相關來源證明的。

  法制之缺待補

  國企改革廿多年來,規(guī)章可謂多矣,但一部可以統(tǒng)籌整個改革的《國有資產管理法》卻遲遲無法出臺。李曙光向本刊指出,是憲法針對“全民所有”的虛置導致了這樣的結果。雖說國企是全民所有制企業(yè),但改制前后,國企職工發(fā)現他們不過只是企業(yè)名義上的主人,上下多層的代理人才是可以決定企業(yè)命運的力量,這包括數級政府,以及最末一級的企業(yè)負責人。

  這就不難理解為何國企改革總是無法取得均衡各方利益的結果。地方政府的“賣出沖動”很難遏制,國資委這一特設機構的定位也總顯得模棱兩可。

  “國有資產的定義,國有企業(yè)職工的地位,國有企業(yè)的職工和國有資產的關系,國有資產與政府關系等等,都沒有搞清楚,”李曙光對本刊指出,“沒有國有資產法,就無法厘清這些關系”。

  李曙光認為,此法不出,不僅MBO無法真正規(guī)范,整個國企改革亦將繼續(xù)在相對無序的狀態(tài)下進行。

  文章來源:《中國新聞周刊》作者:楊中旭(實習生李華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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