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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宿州市原副市長李興民因受賄罪一審被判12年

2004年10月22日 20:21

  中新網(wǎng)10月22日電 10月22日上午,安徽省巢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宿州市原副市長李興民涉嫌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興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10萬元;受賄所得人民幣56.4萬元、美元3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今年54歲的李興民曾任原縣級亳州市市長、市委書記及宿州市副市長等職。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李興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wù)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利用職權(quán)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wù)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賄賂人民幣56.4萬元、美元3000元,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鑒于被告人李興民能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其在接受紀委調(diào)查期間,主動交待了司法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涉案贓款已全部上繳,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據(jù)新華網(wǎng))

 
編輯:聞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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