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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民間應當協(xié)調(diào)分工-誰來當對日索賠的主角

2003年08月26日 09:52

  (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jīng)書面授權并注明摘自中國新聞社中國《新聞周刊》。聯(lián)系電話:68994602)

  在本次事件的處理中,中國政府姿態(tài)主動,而民間力量也行動活躍。在這件既涉內(nèi)政又是外交的復雜事務上,政府和民間應當協(xié)調(diào)分工、良好互動,對中日戰(zhàn)爭索賠做出有效推動

  本刊記者/胡奎(發(fā)自齊齊哈爾)

  本刊記者/王健 陶光雄(發(fā)自東京)

  39歲的鄭超每天都要時刻注意自已的身體,說話也不敢太多,否則嗓子就受不了。

  對于“8·4”中毒事件,鄭超每天都在關注,因為16年前,他和他的同事,也曾是芥子氣的受害者。

  那是1987年10月11日,齊齊哈爾第一重型機械廠的工人們在工地上發(fā)現(xiàn)了一個圓鐵桶,高90厘米,直徑約50厘米。人們的第一反應,這是日軍留下的,許多人懷疑里面是放射性物質(zhì),也有人認為可能是細菌。公安局把它交給了一重職工醫(yī)院職業(yè)病科進行檢測。

  當時年僅23歲的鄭超和其它兩名同事及公安局的一位科長一起趕赴現(xiàn)場。在打開桶口的一剎那,鄭超感到眼睛就像突然被強烈的電焊光打了一樣,什么都看不到了。后來,他們?nèi)幽没貙嶒炇疫M一步化驗,一位醫(yī)生將氣體點燃了,刺鼻的味道迅速彌漫了屋子,有的醫(yī)生跳窗戶跑了出去。后來軍方專家確定,這是芥子氣。這時,已有五六十名醫(yī)務人員感染。

  如今,他們中有兩個人都是50出頭就早早死去了。其他人都像鄭超一樣每日經(jīng)受折磨。“這東西在一天天消耗你的身體,侵蝕你的機體”。

  回顧這段慘痛的經(jīng)歷,鄭超說,現(xiàn)在政府在做法上比以往進步多了。當時當?shù)氐摹耳Q城晚報》在10天之后才在第四版做了一個小豆腐塊的簡單報道。市政府和醫(yī)院的第一反應是不讓宣傳。所有受害醫(yī)護人員被要求只在醫(yī)院指定的屋子里進行治療。有人提出過索賠,被政府和單位制止了,他們認為這不符合中日聯(lián)合聲明。而當時的日本政府也對此事沒有任何反應。

  這件事在很長時間內(nèi),沒有多少人知道。直到上世紀90年代中期,兩位在齊齊哈爾呆過的日本老兵以民間身份來到齊市,對他們拍了照,要了資料,帶回去了。但日本政府依然沒有反應。

  受害者中一個叫李國強的人使這一事件影響擴大化了。以前身體強壯的李國強50歲出頭就因病退休了。他在日本老兵的幫助下,以個人名義到日本提起索賠訴訟,結果敗訴,日本法官的理由就是,“你們已經(jīng)放棄戰(zhàn)爭賠償”。

  鄭超認為,整體上,這一次“8·4”事件中政府的做法比以往確實進步多了,對受害者的醫(yī)護做得無可挑剔,安全防范也做得很好,外交交涉很積極,很及時。

  “祖國是我們的母親,子女有事找父母,我們有事當然找政府”,“8·4”事件的受害人肖子柱的妻子陳麗微對中國《新聞周刊》說。各界均對中國政府在這一事件處理中的作用寄予希望。

  政府為何不當原告

  而在這次齊齊哈爾事故的處理上,有一個非常引人注目的看點就是中國外交部、齊齊哈爾市政府都與日方進行了交涉。

  較早前《北京青年報》報道說,齊齊哈爾一位宣傳部副部長表示,政府將出面當原告,向日本政府索賠。

  如果此舉付諸實施,將是中國一級政府首次在對日索賠中充當原告。在此之前,侵華日軍遺留化武的中國受害者已經(jīng)幾次向日本起訴索賠,但至今還沒有一次成功。

  在今年5月15日,日本東京地方法院還駁回了5名中國遺留化學武器受害人的賠償訴訟請求。判決承認侵華日軍在中國大陸制造、隱藏毒氣并對原告造成傷害的事實,但卻拒絕賠償,理由是“即使委托中國政府進行回收和保管,做與不做也只能由中國政府決定,所以看不到被告有任何有效手段能避免傷害事件發(fā)生”。

  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民間對日索賠指導小組副組長康健解釋說,“意思就是在日本主權涉及不到的中國,調(diào)查和回收被遺棄的毒氣彈是異常困難的!彼J為,這種把自己應盡的義務推給其他主權國家的判決是不可理喻的。

  作為相關訴訟日本律師團核心成員的東京都民中央法律事務所律師南典男向中國《新聞周刊》記者表示,“應該看到,在這個判決中,已經(jīng)認定了舊日本軍制造大量化武毒劑配置于中國大陸并使用,加之其戰(zhàn)后隱匿罪證的行為,都給原告造成嚴重傷害,而這種對于原告的危險還繼續(xù)存在著。日本政府對此負有政治和道義上的責任。日本的法院認同上述事實,這還是第一次。尤其是在日本政府方面對當年日軍曾經(jīng)使用化武的事實一直沒有公開承認的情況下,這一判決還是有很大的積極意義的。但這一判決同時卻不認為日本政府對此負有法律責任,這是讓人無法接受的!

  民間索賠的紛紛敗訴讓人們對政府更有力的介入高度關注。一家海外媒體評論說,“這將是一次貢獻于人類未來的訴訟,如果齊齊哈爾市政府的訴訟取勝,將會明顯地促進日本戰(zhàn)后補償立法,從而使眾多受害者得到救濟!

  但是,齊齊哈爾市宣傳部副部長莊樹謙對政府將作原告一事予以否認:“完全是謠傳,齊齊哈爾市從來沒有表達過這樣的想法”。莊樹謙等多位齊市官員均向中國《新聞周刊》表示,目前是以外交交涉為主,齊市政府只是做一些協(xié)調(diào)工作。但對民間索賠訴訟問題,政府將不干預,并盡量提供便利。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國際公法教授朱文奇認為,這種問題,協(xié)商解決是比較現(xiàn)實可行的。他強調(diào),齊齊哈爾市政府與日方交涉必須要通過中央政府的同意,獲得外交部的授權與委托。

  據(jù)齊市負責處理毒氣事件的郭海洲介紹,齊齊哈爾市政府根據(jù)中毒受害者及受害單位的強烈要求,向日本調(diào)查團鄭重提出了四點要求:一是日本政府要支付全部事故清理費用;二是日本政府要支付中毒人員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交通費、護理費等;三是日本政府要賠償受傷人員人身損害補償費、精神損害賠償費和處理傷亡人員費用等;四是日本政府要賠償工程停工損失和商業(yè)損失。

  在“北京律師援助家鄉(xiāng)受害者律師團”成員、中國盛系律師集團的劉洪樸看來,至少還有一項應當增補的索賠內(nèi)容,那就是毒氣事件對齊市的環(huán)境和綠色聲譽造成的傷害。劉洪樸在齊市接受中國《新聞周刊》訪問時說,大量的遺留炮彈、毒彈造成了潛在的環(huán)境污染和不安全隱患,對有著“鶴城”雅稱、并致力于成為綠色食品之都的齊市來說,“8.4”事件已給即將于8月28日召開的綠博會蒙上了陰影,已有參展商提出撤展,放棄與齊市的長期合作。這種陰影將在很長的時期內(nèi)存在,政府要花費大量的成本來消除這種影響。

  曾經(jīng)留學日本的劉洪樸律師分析說,按照日本法律以及國際法,齊齊哈爾市政府是有資格就環(huán)境污染、聲譽受損以及此次毒氣傷害事件,代表市民及受害者,向日本政府提起訴訟。

  但他認為,這樣做可能不是最佳方案。因為,它容易被日本法官以“國家索賠”的理由駁回。相對而言,民間索賠會在操作層面更加順理成章,而且勝算更大。

  對日索賠的民間力量

  那么民間索賠勝訟可能有多大?

  1972年由中國總理周恩來和日本首相簽署的中日聯(lián)合聲明中,中方宣布,“為了中日兩國人民的友好,放棄對日本國的戰(zhàn)爭賠償要求”。此項條款一直被認為是中方對日索賠的根本障礙,日本法官往往援引此條款拒絕中國原告的訴訟請求。

  但按照中方人士的理解,周恩來的宣布應當視為放棄國家賠償,而中國民間從未授權政府宣布放棄他們的索賠權利。

  中國社科院日本所所長蔣立峰告訴中國《新聞周刊》,中日聯(lián)合聲明中放棄的戰(zhàn)爭賠償,應當理解為,在戰(zhàn)爭期間日方對中國軍民造成的人身傷害與財產(chǎn)損失(有統(tǒng)計說是2000億美元)。但是,“8·4”毒氣事件等眾多事件表明,雖然戰(zhàn)爭結束58年了,但戰(zhàn)爭造成的傷害仍然存在和繼續(xù)發(fā)生,受害者當然有理由獲得日本政府的賠償。在此,“8·4”事件是個很好的契機。

  在劉洪樸律師看來,雖然以往中國民間的索賠大都敗訴,但“8·4”事件最大的兩個不同點在于:

  其一,1997年中日兩國都加入了《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該公約核查附件規(guī)定:日方為銷毀遺棄化學元素武器提供一切必要的資金、技術、專家、設施及其它資源。此后,1999年7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政府關于銷毀在中國境內(nèi)日本遺棄化學武器的備忘錄》,進一步明確了日方要盡快履行1997年公約規(guī)定的義務,要在2007年以前確保遺華化學武器全部銷毀完畢。因此,“8·4”事件的發(fā)生,可以被視為日本沒有盡到義務造成的結果。

  其二,事件發(fā)生后,日方很快派專家到現(xiàn)場,首次承認是日軍遺留化武,相當于對基本受害事實及起訴理由予以認同。

  劉洪樸表示,“北京律師援助家鄉(xiāng)受害者律師團”將隨時準備配合政府,提供相應的法律意見書,同時愿意無償代理受害人委托的對日索賠訴訟。

  另有報道說,已有四家中國律師事務所趕到齊市,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據(jù)了解,日本方面援助中國受害者的民間律師團已派代表到達北京,他們將與中國律師團體一道,致力于向日本政府索求賠償。

  一位分析人士指出,目前的情況是政府從外交層面,站在事件處理的前臺,力求獲得妥善政治解決。這種積極姿態(tài)也是前所未見。但單靠政府和外交機制是不夠的,政府應當引導和鼓勵民間力量充分發(fā)揮作用,幫助受害者和民間團體行動起來,進行積極的司法索賠,民間索賠與政府間政治交涉應起到相輔相成的作用。

  一個社會發(fā)展的根本是民間力量的壯大,由此形成是政府與民間的良好互動。在“8·4”這件既涉內(nèi)政又是外交的復雜事務上,中國政府和民間能否協(xié)調(diào)分工良好互動,無疑具有重要的示范意義。

 
編輯:李淑國
相關專題:侵華日軍遺棄化學毒劑傷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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