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分手費”距離“敲詐勒索”有多遠?|國是說法
文/趙斌
最近,“三只羊”公司某網紅“消失”的消息,引發(fā)人們對敲詐勒索罪的關注。
索要“分手費”,距離“敲詐勒索”有多遠?
什么是敲詐勒索?
首都師范大學刑法學教授、研究生導師、北京市冠衡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肖怡在接受中新社國是直通車采訪時表示,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第一,必須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索要工資、欠款等本來就應屬于自己的財物,因不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不構成敲詐勒索罪。此外,無論要價多高,只要是通過合法手段如法院起訴等方式提出主張,就不是非法占有,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第二,敲詐勒索必須是索要公私財物。以公開對方一些不端行為作要挾,要求對方離婚,不構成本罪。
第三,敲詐勒索案中被害?一定是因為被侵權人威脅、脅迫,精神上受到抑制,而被迫將財物轉移給對方。至于威脅程度界定,只要威脅行為足以使他人產生心理上的恐懼,對其自由意志產生抑制即可。
所謂要挾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抓住被害人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種迫使其交付財物的借口,如以揭發(fā)貪污、盜竊等違法犯罪行為或生活作風不檢點以及腐敗等相要挾。
據刑法規(guī)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合理補償與敲詐勒索界限在哪?
肖怡認為,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核心要點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如果在婚外戀關系中,第三者長時間投入感情身心受到傷害,這種情況下向對方主張一定數額的合理補償費用,一般不會被認定為敲詐勒索。
肖怡表示,“合理補償”應在公平、公正和符合社會普遍認知的范圍,結合具體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和裁量。如果索要金額完全超過賠償、補償性質的合理范圍和限度,再加上使用威脅、脅迫的手段,就有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
如果在婚外戀關系中,一方并未提出任何索要財物的要求,只威脅要公開關系,另一方迫于壓力主動提出賠錢和解,對方接受財物后最終放棄曝光,則很難認定為敲詐勒索罪。這種情況下,將認定為出資方為達成某種目的,與對方商定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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