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曉軍之所以能夠在黃山園林領域為所欲為,一個關鍵的原因就是其在黃山市園林局任職時間太長,從1997年8月直到2008年案發(fā),這段時間完全就是一人說了算,如此明顯的違法亂紀行為,內(nèi)部都是心知肚明
一個看似“清水衙門”的一把手,卻在4年間置辦了38套房產(chǎn),如此的大手筆,令人瞠目結舌……
日前,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黃山市園林管理局原局長耿曉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和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案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耿曉軍被判處無期徒刑。
在房價攀升的今天,即使是在經(jīng)濟上不算十分發(fā)達的黃山市,核算下來,耿曉軍擁有的38套房產(chǎn)僅購房款一項就需要2216萬余元。那么,區(qū)區(qū)一個市級園林局的“一把手”又是怎樣“累積”除了如此龐大的財富?
近日,《法制日報》記者趕赴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為您獨家揭開其中的玄機所在。
斂財之道
給包工頭賺不如自己賺
耿曉軍,1997年8月任黃山市園林管理處主任,同年12月任該處黨支部書記;2005年7月轉任黃山市園林管理局局長、黨支部書記,至2008年案發(fā),其貪腐行為基本貫穿其中。
2004年,耿曉軍得知黃山市園林管理局(處)負責實施的工程的合同價格將高于支付給承建人的實際價格,遂起意侵吞工程款差價。而其下屬余雪峰則成為了他實施這項計劃的“最佳拍檔”。
在耿曉軍的授意下,余雪峰找到了幾個“信得過”“好操縱”的工程承建人,確定了工程的實際價格。隨后,按照耿曉軍的要求,余雪峰以承建人的名義代簽工程合同,以承建人的名義開設、保管賬戶掌握工程款。余雪峰再以工程合同價格開具工程款發(fā)票,而這張發(fā)票上工程款只要經(jīng)過耿曉軍的簽批,就可以“名正言順”地撥付至余雪峰控制的賬戶中。最后,只要余雪峰支付工程實際價格、稅金及其它費用后,“結余”的工程款就是耿曉軍與余雪峰的囊中物。當然,作為“領導”的耿曉軍是要拿走“結余”中95%左右的。
根據(jù)判決書顯示,耿曉軍的“斂財”高峰是出現(xiàn)在齊云大道一期土方回填工程、齊云大道二期土方回填工程、濕地公園土方回填工程、原國通地段土方回填工程、徽商大會亮化維修工程,這5個被稱為“五小工程”上。
2004年至2008年,在該處(局)負責實施“五小工程”中,耿曉軍侵吞工程款人民幣317.6萬元;余雪峰侵吞工程款人民幣16萬余元。此外,耿曉軍還伙同余雪峰在該局其它零星土方回填、亮化維修及硬地維修工程中,套取并侵吞工程款差價人民幣150萬余元。
在仔細翻閱了判決書后,記者發(fā)現(xiàn),在斂財方面耿曉軍堪稱“膽大妄為”,其設計的差價甚至比實際工程款還要高出許多。
2004年9月到2006年12月,黃山市園林管理處(局)負責實施齊云大道一期土方回填工程。經(jīng)耿曉軍同意,余雪峰安排包工頭李東海承建該工程。工程結束后,經(jīng)耿曉軍簽批,園林局向承建人李東海名下的賬戶支付了工程款共計117萬余元,然而,李東海實際收入囊中的只有52萬余元(其中納稅6萬余元)。僅此一筆,耿曉軍、余雪峰就侵吞了工程款差價59萬余元,耿曉軍拿走了其中的55萬元。
而在李東海承建的齊云大道二期土方回填工程中,耿曉軍再次“入賬”67萬元。
在“五小工程”的另外三項工程中,工程款的差價更是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耿曉軍的“個人收入”占到了整個合合同價格的60%左右:濕地公園土方回填工程,實際支付承建人42萬元,其中耿曉軍侵吞72.6萬元;原國通地段資口亭沿江綠地及沙洲濱水景觀土方回填工程,實際支付承建人39萬元,其中耿曉軍侵吞53萬元;徽商大會亮化維修工程,實際支付承建人33.09萬元,其中耿曉軍侵吞70萬元。
“我聽說搞土方工程賺錢,就想給包工頭賺不如自己賺!痹诠┦鲋,耿曉軍這樣講到。
大錢吞,小錢也不放過--這同樣也是耿曉軍的斂財原則。
據(jù)介紹,其單獨貪污的一筆小錢僅有3萬元:2006年,耿曉軍與安徽某廣告公司總經(jīng)理張建國商定,黃山市園林管理局提供3個廣告位給該公司,約定每個廣告位的租賃費每年2萬元。耿曉軍以部分費用單位不好列支為由,要求在合同上只寫明每個廣告位的租賃費每年1萬元,另外3萬元租賃費由耿曉軍自行處理。此后,張建國給了耿曉軍3萬元現(xiàn)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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