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長沙二月二十二日電 (梁建軍 曾妍 傅煜)湖南郴州市原副市長雷淵利貪污受賄案今日終審定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三罪并罰,決定對其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三十二萬元人民幣,追繳其犯罪所得,上繳國庫。
雷淵利,男,一九五三年出生于湖南省嘉禾縣,大學文化,原擔任郴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兼任郴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等職,系郴州市人大代表。因涉嫌受賄犯罪,二00五年六月十八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六月三十日被逮捕。
二00六年九月四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三罪并罰決定對被告人雷淵利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追繳其犯罪所得,上繳國庫。宣判后,雷淵利不服,提出上訴。
受理此案的湖南高院審理查明,上訴人雷淵利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先后收受周吉等請托人經(jīng)手所送財物六百七十余萬元,其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指使他人挪用郴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款兩千六百五十萬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構(gòu)成挪用公款罪,且情節(jié)嚴重;指使他人在采購會議紀念品時虛開發(fā)票并簽字報賬,侵吞公款共計十八點七四萬元,其行為構(gòu)成貪污罪,依法應數(shù)罪并罰。在共同挪用公款、貪污犯罪中,雷淵利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
上訴人雷淵利在挪用公款案發(fā)后,能主動、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貪污的犯罪事實,對其所犯受賄罪、貪污罪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原審判決基本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鑒于在二審期間查證雷淵利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對其減輕處罰,遂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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