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四川原副省長李達昌濫用職權(quán)案
2006年4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對四川省原副省長李達昌濫用職權(quán)案公開宣判,以濫用職權(quán)罪一審判處李達昌有期徒刑七年。
經(jīng)審理查明,李達昌在擔任四川省政府副省長期間,受四川省委、省政府指派,擔任為處理烏干達歐文電站承包工程合同糾紛而成立的領導小組組長,具體負責管理專門用于解決歐文電站索賠問題的專項資金及相關善后工作。1999年12月至2000年1月,李達昌的女兒李某、學生賈某等人受叢鋼、安國勝(均另案處理)的委托,請求李達昌幫助中川國際公司動用解決歐文電站索賠問題的專項資金。為此,李達昌違背國務院確定的專項資金使用原則,違反四川省委、省政府作出的專項資金劃入專戶儲存并不得動用的決定,無視省財政廳等單位和部門提出的反對動用專項資金的意見,以解決企業(yè)困難為由,隱瞞真實情況,影響其他省領導同意動用專項資金429萬余美元,致使其中384萬余美元被叢鋼、安國勝等人挪用后損失。案發(fā)后,已追繳11.9萬余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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