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1日電 據(jù)澳門日報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饒戈平表示,中國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是特別行政區(qū)成立和制訂特區(qū)基本法的法律根據(jù),整體上適用于港澳地區(qū)。
基本法根據(jù)憲法制訂,是憲法的下位法,若將基本法稱作特區(qū)的憲法,會在客觀上貶低或否定憲法的國家根本法的地位和職能。
饒戈平表示,香港及澳門特區(qū)是中國領土不可分離的部分,是地方行政區(qū)域,隸屬于中央政府,處于憲法效力的范圍內。雖然“一國兩制”方針及基本法允許香港、澳門實行高度自治,但始終是在一國之內實行不同于內地的制度,“一國”是“兩制”的前提和基礎,不可能撇開國家憲法去講一國。因此,“一國兩制”方針與憲法并不矛盾,也不構成憲法不能在港澳適用的理由和障礙。
饒戈平指出,憲法是特別行政區(qū)成立和制訂特區(qū)基本法的法律根據(jù),整體上適用于港澳地區(qū)。但其含義并非憲法的全部條款或每一條款都必須在港澳地區(qū)適用,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認為,憲法中凡涉及與特別行政區(qū)自治范圍內事務相關的條款,一般不予適用。這是合憲的,也不妨礙憲法整體上適用于港澳地區(qū)。
饒戈平稱,憲法在特別行政區(qū)的適用,是在全國適用的一種特殊情況,此情況源于憲法第31條體現(xiàn)的“一國兩制”方針。因此,憲法在特別行政區(qū)的具體適用也有賴于“一國兩制”方針的指導,從國家憲政體制的角度認識憲法在港澳的適用問題,包括確認憲法在特別行政區(qū)的適用是本身的地位和性質所要求。
同時要充分認識“一國兩制”方針為憲法所包容和體現(xiàn),構成憲法總綱的一部分;痉ㄊ且詰椃橐罁(jù)而產生,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法律化、制度化,兩者都必須在憲法的框架下實施。
饒戈平提出,基本法以憲法為依據(jù),規(guī)定了港澳特區(qū)實行的社會制度,在某種意義上取代了本應由憲法才能行使的職能,因此港澳地區(qū)享有憲制性法律地位。不少人因此習慣地把基本法稱為“小憲法”,這種說法不準確,在法理上不能成立,在實踐中也會帶來負面影響。
憲法具有唯一性、不可取代性,盡管基本法是一部全國性法律,但位列憲法之下,受憲法制約,是憲法的下位法,將基本法稱為特別行政區(qū)的憲法,容易導致位階混淆,也在客觀上貶低或否定憲法的國家根本法的地位和職能,所以“小憲法”之說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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