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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局明知有隱患仍將土地掛牌 新樓建在滑坡上
2007年12月14日 09:18 來源:市場報

  “我們住的房子隨時都有可能在山體滑坡時被掩埋,生命受到威脅,但兩年來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卻沒人管!”12月6日,湖南瀏陽市金沙南路旁的新荷樓居民向記者描述情況時顯得憂心忡忡。

  明知是山體滑坡易發(fā)地段,湖南瀏陽市國土資源局仍將該地段的土地掛牌出讓,并批準辦理建房手續(xù)。開發(fā)商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了房屋建設、銷售,讓30戶居民身陷危境。

  山體滑坡威脅居民安全

  新荷樓一位龔姓居民向《市場報》記者介紹,2005年底,他以每平方米800元的價格買了該樓一套近百平方米的商品房,加上裝修,花了10余萬元。“買的時候還以為撿了個大便宜,沒想到會生出這么多事端!”

  2006年6月,湖南雨季來臨,瀏陽市荷花園社區(qū)居委會的一紙通知,讓這些還處在喬遷之喜中的居民傻了眼:“各居民所居住位置屬于湖南省國土廳預測的重大地質(zhì)災害地段,每當下雨,可能發(fā)生山體滑坡,請住戶轉告并做好預防山體滑坡人員撤離。”

  此時,居民們才如夢初醒!拔覀兙褪强吹叫潞蓸窍嚓P手續(xù)都齊全才買的。通過相關部門審批的房子怎么會是危房呢?”滿腹疑慮的居民多次到開發(fā)商及政府相關部門反映情況,至今也沒有得到解決:“相關部門拿我們當皮球一樣,踢來踢去!” 居民們投訴說。

  目前,除門面外,新荷樓30套住房都各有其主。與之緊鄰的是新華樓,建得早一些,同樣屬于雨季來臨時的被通知對象。

  “其實,身處險境的不止是新荷樓和新華樓的居民,如果真的發(fā)生山體滑坡,馬路對面房屋的居民同樣會受到波及!庇芯用裾f。而一些報告中也明確提到,如果發(fā)生山體滑坡,“后果不堪設想”。

  土地置換埋下禍根

  譚某和李某是開發(fā)新荷樓的兩位負責人,面對記者的采訪,他們也是滿肚子委屈!拔覀儺敃r也不知道這是地質(zhì)災害地,如果知道就不會買這兩塊地皮了!

  準確地說,這兩塊地皮是“置換”來的。李姓負責人告訴《市場報》記者,當初他們承包了原瀏陽市城市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即現(xiàn)瀏陽市城市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一段道路工程,完工后因對方無法通過現(xiàn)金支付70多萬元工程款,于是接受了用土地抵工程款的方案。2004年4月15日,他們通過掛牌方式與瀏陽市城市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建設用地出讓履約協(xié)議書》,并于2004年8月27日與瀏陽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取得了金沙南路兩宗土地(14號地塊、15號地塊)的使用權,在辦理了兩宗土地的相關手續(xù)后,在14號地塊上建設了新荷樓。

  14號地與15號地雖然相隔不足30米,但是得到的“待遇”卻不一樣。在建房過程中,當?shù)卮迕窀嬷?5號地塊地處危險地段,山上山體開裂,有滑坡的可能。他們將該情況向瀏陽市城市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反映,答復是沒有問題,待房建好再說。于是在2005年底開始在15號地上開工建房。在其地基改造即將完工時,瀏陽市國土局于2005年12月25日向他們發(fā)出停工通知,被告知該地塊位于廟灣——花樓中型滑坡體地段,暫時停工等待滑坡治理。2007年,再次開工建房時,又受到瀏陽市國土資源局荷花國土所的制止,稱由于滑坡體未治理,不能建房。

  瀏陽國土局前后矛盾

  從掛牌、審批到通知停工、陳述后果,瀏陽市國土局的表現(xiàn)前后矛盾,讓開發(fā)商無所適從。

  對于該地段的地質(zhì)情況,瀏陽市國土局應該最有發(fā)言權。在該局于2007年8月25日給瀏陽市政府的一份地質(zhì)災害重大隱患點監(jiān)測情況報告中,提到“荷花辦事處荷花居委會廟灣——花樓山嶺滑坡位于廟灣組與花樓組交界處,山體面積較大,滑體前緣擋土墻局部開裂。威脅居民22戶,120人,威脅資產(chǎn)300萬元以上”。而在之前的另一份報告中這樣表述:“目前滑體后緣裂縫繼續(xù)加寬、加長,而滑體前緣擋土墻已局部開裂與滲水。因滑坡體在荷花辦事處主要街道邊,人們活動頻繁,如果進一步加劇,危害極大!

  對此,該局給出的處理意見是,在加強坡面維護、排水、擋土設施完善的同時,對居民組織遷址避讓或者將滑坡體削土卸載。有關人士分析,削土卸載的成本低于居民遷址避讓,估計也要200萬元左右。

  報告中還提到,1985年10月這里出現(xiàn)過一次滑坡。由此可見,瀏陽市國土局早已知曉,而且已列入湖南省國土資源廳預測的重大地質(zhì)災害地段。

  譚和李二人認為,瀏陽市國土資源局和瀏陽市城市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出讓的國有土地必須能夠滿足受讓方的建房目的,同時應該告知出讓土地是否位于地質(zhì)災害地段或有其它隱患。因此,他們認為新荷樓的危房糾紛,責任應該在瀏陽市國土資源局和瀏陽市城市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而李姓負責人也正準備起訴這兩家單位,要求解除15號地塊的出讓,退還土地出讓金,并賠償相關損失。

  對于這一由于瀏陽市政府職能部門工作失職而造成的居民生命財產(chǎn)隱患問題,本報將繼續(xù)關注。(馮志偉 鄧義波 唐明波)

編輯: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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