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新京報》社論就廣東開平土地違法案進行了評論,指出只有讓失地農民真正成為監(jiān)督、制約政府的“主力”,才能保證政府對公民負責。我以為此觀點值得商榷。固然,失地農民與土地距離最近,便于監(jiān)督,但實際上這在現實中很難落實,這有幾個方面的原因:
首先,失地農民難以洞悉土地違法中的“貓膩”。很多時候,失地農民都是被蒙在鼓里,有些地方政府違法的手段多樣,缺少相關知識的農民對違法行為缺乏鑒別能力。不僅難以識破騙局,而且很有可能還為到手的一點小錢而對地方政府感恩戴德。
其次,失地農民缺少與權力博弈的資本。所謂的監(jiān)督,實際是監(jiān)督權力,監(jiān)督的過程也是博弈的過程,但是,實際上能與權力相抗衡的力量歸根到底還是權力,而失地農民相對地方政府而言,沒有足夠的力量。
再者,土地違法往往不是一級政府、一個部門的違法,而經常與多級政府或多個部門有關聯,比如,開平市兩屆市委班子和國土資源局等多個部門一起違法,這就使得農民舉證難、投訴難。而且,因為是“團伙作案”,就很可能使違法現象被農民覺察時已經合法化。
我認為,開平土地違法案之所以能非法批地近3萬畝,欺上瞞下對抗國家和廣東省的主管部門,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權力監(jiān)督、制約缺失造成的。地方政府非法批地膽量越來越大,要么是心存僥幸,要么是有保護傘罩著,否則不會如此張狂。因此,監(jiān)督的主體只能交給權力監(jiān)督部門,失地農民只能作為監(jiān)督的一部分,不能作為“主力”去沖鋒陷陣。
□馮海寧(北京 媒體從業(y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