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
合法取得土地
1996年和1997年,河南省駐馬店市西平縣農機公司先后3次向縣農行貸款230萬元,以該公司房屋和生產用地作抵押。貸款到期后,農機公司沒有還清貸款,被縣農行訴至西平縣法院。法院經審理,判決農機公司償還此款。在農機公司無力償還的情況下,根據(jù)縣農行的申請,法院委托評估機構對農機公司所抵押的房屋及土地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是兩項價值近42萬元。
據(jù)執(zhí)行人員朱新明介紹,從2002年12月至2003年4月,法院一直沒有找到買主。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法院曾讓農機公司職工優(yōu)先購買,但農機公司沒有人愿意買。
2003年6月,案外人郭新建經向駐馬店中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咨詢,得到答復: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雙方同意變賣的土地或物品,只要符合國家有關執(zhí)行法律規(guī)定,就可以購買。郭新建最終以35.5萬元買下了這塊地。
同年7月,縣國土局向郭新建頒發(fā)了土地使用證。
2005年
執(zhí)行裁定被撤銷
當郭新建對所購土地準備拆遷建設時,農機公司的上級部門農機局的一些職工提出異議,認為他購買的土地不合理,讓他停止拆遷。
為此,2003年9月,法院召開土地買賣聽證會?h政法委、縣人大、縣農機公司和郭新建都參加了聽證會,得出的結論是買賣合法。西平縣人民法院審委會也確認此項買賣合法,執(zhí)行裁定正確,應予維持。2003年底,西平縣委常委會討論,同樣認為買賣合法。
2004年4月由駐馬店市委牽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信訪局組成調查組也進行調查得出同樣結論。然而,此后合法取得土地所有權的郭新建依然無法真正“取得”土地。接下來,事件反而發(fā)生了大逆轉。
據(jù)縣法院工作人員介紹,2004年5月至7月間,根據(jù)市委、市紀委的安排,由市紀委、市檢察院、市公安局等單位參加的聯(lián)合調查組對該案進行了調查,并委托另外的評估機構進行重新評估,認為在辦理農機公司執(zhí)行一案中,辦案人員有單獨辦案情況,在評估過程中,未按有關規(guī)定程序操作,在評估資產過程中存在瑕疵,縣法院被上級領導部門要求糾正此案。
2005年11月25日,法院以評估報告出現(xiàn)問題為由,撤銷了郭新建的土地使用權裁定書。
編后
據(jù)了解,2006年10月,法院終結了對農機公司的執(zhí)行程序,并且決定由農機公司對其抵押的土地和房屋自行處置。
時過境遷。如今,農機公司的土地價格與郭新建“取得”時已不可同日而語。相信這塊惹事端的地確會解決無力還貸的農機公司的困境,也相信農機公司確實面臨許多困難。我們甚至可以了解當?shù)卣胺ㄔ旱臒o奈與良苦用心。然而,我們更要思考的問題是誰來給郭新建一個說法?誰來給法律一個說法?無論評估有瑕疵的判斷是否成立,都無法否認郭新建是善意購買的第三人。購買土地使用權依據(jù)的是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法院做出的確權裁定對所售土地的資產評估,是法院司法證據(jù)鑒定中心委托評估機構做出的,評估結果是經過法定期限公示過的,沒有任何單位、任何人提出異議,這是人所共知的事實。
在市場經濟的國家里,交易安全何等重要。合法交易不被保護,豈是郭新建的個人悲哀?(方旭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