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市有關部門作出四項整改措施,強調在房屋交易過程中堅決貫徹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自愿公證”原則?捎浾咴谡{查中發(fā)現(xiàn),在房屋買賣過程中,違法“強制公證”的情況依然在昆明市國土資源部門和部分公證處上演。
要辦土地證 留下“公證費”
近日,在云南省文聯(lián)就職的程女士到昆明市國土資源局盤龍分局辦理新的土地證時,被告知“房屋買賣后,簽署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必須公證,否則就辦不到土地證”。
程女士說被電話通知到盤龍分局簽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帶200元的“手續(xù)費”,可一到這里才知道,這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公證費”。
“公證不是自愿的嗎?”程女士向工作人員馬宇松提出質疑。和程女士有同樣“請求”的夏吉林等10多位房屋交易者,也紛紛表示自己希望“不公證就辦理土地證”。但是得到的答復是“每年辦理幾千個合同,還從來沒有這樣的先例”。
也正在辦理新土地證的戴女士氣憤地說,200元錢倒是不多,但是收取不合理,“要辦土地證,留下‘公證費’,這是‘強制公證’,我們拒絕支付。”
僵持的情況下,程女士等14位前來簽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房屋交易者,聯(lián)合在白紙上簽下姓名和聯(lián)系方式,抵制“強制公證”。
“名單被盤龍分局的馬宇松拿走了,他說請示領導后,一周內給我們答復?墒10天都過去了,依然不見答復,他們就這樣拖著,我們平時都要上班,哪里經得住這樣拖啊!背膛空f,由于不愿意拖著辦不著土地證,當初簽名抵制“強制公證”的部分房屋交易者,已經被迫去交了200元“公證費”。
“公證處只收費不審查,出了問題誰負責?”
記者趕到昆明市國土資源局盤龍分局時看到,在7樓會議室,幾張桌子上放置著100余份《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式兩份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夾著《昆明真元公證處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談話記錄》(簡稱談話記錄)和昆明真元公證處制作的《國內公證申請表》(簡稱申請表)。
幾個辦事人員正負責給房屋交易者發(fā)放《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囑咐他們填寫“談話記錄”和“申請表”。由昆明真元公證處黃莉負責收回全套填寫完畢的文件,并收取200元錢。
“這些發(fā)合同、收合同、收費的工作人員,根本沒有顯示身份,他們同在一個桌子上辦公,國土部門發(fā)合同,公證處收費,合著‘一條龍’來坑我們的錢啊。”前來簽合同的韓女士說。
工作人員馬宇松說,盤龍分局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每周都定時集中簽署,而且必須公證,收取200元“公證費”,是為了保障簽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合法、真實、有效。
可在“談話記錄”和“申請表”上,記者看到,這兩份格式化的文書,大部分內容已經“幫”房屋交易者填寫好了,交易者只需填寫“姓名”“出讓金額及支付時間”等,最后簽名按手印就可以了。
值得注意的是,“申請表”上“替”房屋交易者這樣表述:“我們自愿向貴處申辦公證,向你處提供的所有證據材料均真實,如有虛假愿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并自行承擔由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強制公證”沒有法律依據應當糾正
據了解,昆明市國土資源局共有盤龍、五華、官渡、西山和經濟開發(fā)區(qū)等分局,除了五華分局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采取自愿公證原則外,其余分局和昆明市國土資源局均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實行“強制公證”,依據是1996年頒布的《云南省公證工作若干規(guī)定》第十一條“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抵押合同‘必須辦理公證’”的規(guī)定。
對此,云南華度律師事務所主任蔣天盛說,這不能成為房屋買賣后辦理土地證必須公證的法律依據。從這一條的全部內容看,這里指的土地應該是指沒有修建房屋的土地,而不是指已經修建了房屋的土地;更為重要的是,現(xiàn)在該規(guī)定已經跟《公證法》的規(guī)定相抵觸,應該無效了。
蔣天盛說,《云南省公證工作若干規(guī)定》是云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實施的地方性法規(guī),在頒布當時,只有國務院1982年頒布實施的《公證暫行條例》,而該條例并沒有規(guī)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才能規(guī)定“應當或必須公證”的事項,所以《云南省公證工作若干規(guī)定》當時這樣規(guī)定,并不與上位法相抵觸,因此并無不當。
云南華度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符江介紹說,2006年開始施行的《公證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該法確定了“公證自愿”的基本原則,同時又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也就是說,只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可以規(guī)定應當公證的事項,而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guī)章就不能規(guī)定應當公證的事項。
符江說,目前,我們國家還沒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房屋買賣后引起的土地使用權變更,也就是“辦理新的土地使用證”應當或必須辦理公證。因此《云南省公證工作若干規(guī)定》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抵押合同必須辦理公證”的規(guī)定因為跟上位法《公證法》的規(guī)定相抵觸,該規(guī)定應該無效。據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強制公證”也應當予以糾正。(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