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使用“準三星”等用語;旅行社相互串通操縱價格最高罰100萬
昨日,記者從廣東省旅游局獲悉,從今年3月1日起,旅行社如果采取不正當的價格行為、或者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擾亂正常的旅游市場價格秩序,損害旅游者及其他旅行社的合法權益,將被最高罰款100萬元。
3月起杜絕旅游“價外價”
日前出臺的《廣東省物價局旅游價格管理辦法》將于3月1日起施行。《辦法》要求旅行社按規(guī)定實行明碼標價制度,采用價目表(書、牌或電子顯示屏)的標價方式。標價方式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標價方式進行監(jiān)制。旅行社應當在經營場所或收費場所醒目位置對旅游價格予以公示。旅行社不得在明碼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明碼標價的主要內容包括:旅行社名稱和類別、游覽線路或游覽項目、出行天數、住宿酒店、餐飲標準、交通方式、收費標準、自理費用等。
●類別:指國內社、國際社、出境游事業(yè)團社。
●游覽線路:指本條線路包價的城市和旅游景點。不包價的城市和旅游景點(包括園中園景點)不得列入,如列入須作特別說明。
●出行天數:指從起程至旅行結束的總共天數(含出行當天和結束當天)。
●住宿酒店:指入住酒店的名稱及星級標準,如“廣州花園酒店,五星級”。如入住未有獲得國家評定星級標準的或國外沒有星級的酒店,就直接寫明酒店名稱,不得使用“準三星”酒店或“等同于、相當于三星級”酒店等不規(guī)范用語。
●餐飲標準:指用餐的費用標準。即標明早餐、午餐和晚餐及風味餐的標準。如“早餐10元/人,午餐、晚餐20元/人,八菜一湯”。
●交通方式:指出行過程中主要的交通方式(飛機、火車、汽車)等,如“廣州至北京雙飛,地接用車為30座空調旅行車”。
違規(guī)旅行社重罰100萬元
旅行社不得采取不正當的價格行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擾亂正常的旅游市場價格秩序,損害旅游者及其他旅行社的合法權益,違者將被處罰最高罰金100萬元。旅行社在組織旅游活動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不按規(guī)定明碼標價;(二)在明碼標價之外加收未予標明的費用;(三)使用虛假、模糊使人誤解的價格標示和標價內容,誤導欺騙旅游者;(四)未經旅游者協(xié)商同意,減少服務內容,降低服務標準或更改合同約定服務項目;(五)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及其他經營者利益;(六)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的行為。(記者 陳琦鈿)
圖片報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