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的主要職權
中新社消息:兩會背景:全國人大的主要職權
中國實行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這一制度的核心是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
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包括:
立法權:修改憲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gòu)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其中,憲法的修改,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shù)通過。
監(jiān)督權:監(jiān)督憲法的實施;聽取和審議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shù)臎Q定。
重大問題決定權:審查和批準國家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和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批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qū)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zhàn)爭和和平問題。
人事任免權: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jù)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的人選;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jù)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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