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的金融機(jī)構(gòu)可以自由經(jīng)營嗎? 由 于 澳 門 的 經(jīng) 濟(jì) 規(guī) 模 較 小 , 加 上 其 他 一 些 客 觀 因 素 , 澳 門 的 金 融 業(yè) 發(fā) 展 一 直 比 較 遲 緩 。 直 到 1 9 7 0 年 , 澳 門 頒 布 了 銀 行 法 例 , 金 融 業(yè) 才 逐 步 走 上 正 軌 。 許 多 有 條 件 的 銀 號 、 錢 莊 紛 紛 注 冊 為 銀 行 , 香 港 等 外 地 銀 行 也 先 后 在 澳 門 設(shè) 立 分 行 。 1 9 8 2 年 , 澳 門 頒 布 了 新 的 銀 行 法 例 , 金 融 業(yè) 開 始 踏 上 新 的 里 程 。 法 國 國 家 巴 黎 銀 行 、 萬 國 寶 通 銀 行 、 渣 打 銀 行 等 多 家 頗 具 影 響 的 境 外 銀 行 獲 準(zhǔn) 在 澳 門 設(shè) 立 分 行 ; 各 種 財 務(wù) 公 司 、 投 資 中 心 等 新 的 金 融 機(jī) 構(gòu) 相 繼 問 世 , 存 款 和 貸 款 業(yè) 務(wù) 迅 速 增 加 。 目 前 澳 門 的 金 融 業(yè) 基 本 上 是 銀 行 一 統(tǒng) 天 下 , 公 司 、 企 業(yè) 、 居 民 的 融 資 主 要 通 過 向 銀 行 借 貸 。 迄 今 為 止 , 澳 門 還 沒 有 自 己 的 證 券 交 易 所 , 沒 有 規(guī) 范 的 證 券 公 司 , 也 沒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 兼 營 證 券 業(yè) 務(wù) 的 金 融 機(jī) 構(gòu) 代 客 買 賣 黃 金 、 股 票 , 交 易 有 限 。 在 澳 門 , 外 匯 可 以 自 由 兌 換 , 政 府 不 實 行 外 匯 管 制 , 但 至 今 未 形 成 規(guī) 范 的 外 匯 交 易 市 場 。 由 此 可 見 , 澳 門 的 金 融 業(yè) 還 處 在 起 步 階 段 , 尚 有 很 大 的 發(fā) 展 空 間 。 澳 門 回 歸 后 , 為 了 保 護(hù) 澳 門 的 金 融 業(yè) , 使 其 得 以 穩(wěn) 步 發(fā) 展 , 基 本 法 規(guī) 定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的 貨 幣 金 融 制 度 將 由 法 律 規(guī) 定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政 府 自 行 制 定 貨 幣 金 融 政 策 , 保 障 金 融 市 場 和 各 種 金 融 機(jī) 構(gòu) 的 經(jīng) 營 自 由 , 并 依 法 進(jìn) 行 管 理 和 監(jiān) 督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不 實 行 外 匯 管 制 , 政 府 保 障 資 金 的 流 動 和 進(jìn) 出 自 由 。 因 此 , 澳 門 回 歸 后 , 澳 門 居 民 , 包 括 境 外 居 民 , 都 可 以 繼 續(xù) 自 由 、 放 心 地 在 澳 門 參 與 銀 行 借 貸 、 保 險 、 外 匯 買 賣 、 房 地 產(chǎn) 抵 押 、 黃 金 和 證 券 投 資 等 金 融 活 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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