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澳門回歸后,居民原來享有的福利待遇會降低嗎? 社 會 福 利 待 遇 總 是 與 社 會 經(jīng) 濟 的 發(fā) 展 相 適 應(yīng) 的 。 80 年 代 中 期 , 隨 著 澳 門 經(jīng) 濟 的 發(fā) 展 , 澳 葡 政 府 先 后 頒 布 了 一 些 法 律 , 在 社 會 保 障 、 公 共 教 育 、 醫(yī) 療 衛(wèi) 生 、 社 會 房 屋 等 方 面 逐 步 建 立 了 一 套 與 本 地 經(jīng) 濟 相 適 應(yīng) 的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 如 在 社 會 保 障 方 面 , 設(shè) 立 了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 向 符 合 條 件 的 澳 門 居 民 發(fā) 放 養(yǎng) 老 金 、 失 業(yè) 救 濟 金 、 傷 殘 津 貼 、 疾 病 津 貼 、 肺 塵 埃 病 賠 償 金 和 婚 嫁 、 生 育 、 喪 葬 等 津 貼 , 并 規(guī) 定 勞 工 因 雇 主 破 產(chǎn) 或 被 解 雇 有 權(quán) 獲 得 經(jīng) 濟 補 償 ; 在 公 共 教 育 方 面 , 政 府 教 育 部 門 向 有 關(guān) 學(xué) 生 提 供 學(xué) 費 資 助 ; 在 醫(yī) 療 衛(wèi) 生 方 面 , 政 府 醫(yī) 院 向 孕 婦 、 兒 童 、 家 境 貧 困 者 和 特 種 病 患 者 提 供 免 費 醫(yī) 療 服 務(wù) ; 在 社 會 房 屋 方 面 , 政 府 每 年 撥 出 公 地 興 建 社 會 經(jīng) 濟 房 屋 , 向 低 收 入 家 庭 提 供 居 所 , 等 等 。 澳 門 回 歸 后 , 為 了 使 澳 門 居 民 的 福 利 待 遇 受 到 法 律 保 障 , 基 本 法 不 僅 規(guī) 定 澳 門 居 民 有 依 法 享 受 社 會 福 利 的 權(quán) 利 , 而 且 規(guī) 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政 府 在 原 有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的 基 礎(chǔ) 上 , 根 據(jù) 經(jīng) 濟 條 件 和 社 會 需 要 自 行 制 定 有 關(guān) 社 會 福 利 的 發(fā) 展 和 改 進 的 政 策 。 這 些 規(guī) 定 清 楚 地 表 達 了 三 層 意 思 : 第 一 , 制 定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政 府 的 自 治 事 務(wù) , 不 受 內(nèi) 地 有 關(guān) 政 策 的 影 響 ; 第 二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政 府 有 責(zé) 任 使 澳 門 居 民 繼 續(xù) 享 受 原 來 已 經(jīng) 享 有 的 社 會 福 利 待 遇 , 原 來 的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不 會 改 變 ; 第 三 , 隨 著 經(jīng) 濟 的 發(fā) 展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政 府 應(yīng) 及 時 調(diào) 整 和 改 進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 使 全 體 澳 門 居 民 都 能 共 同 享 受 到 經(jīng) 濟 繁 榮 、 社 會 進 步 的 果 實 。 除 此 之 外 , 考 慮 到 澳 門 現(xiàn) 有 的 民 間 慈 善 和 社 會 服 務(wù) 機 構(gòu) , 在 社 會 公 益 和 慈 善 扶 貧 方 面 做 了 大 量 工 作 , 已 成 為 澳 門 社 會 福 利 服 務(wù) 體 系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 基 本 法 第 1 3 1 條 規(guī) 定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的 社 會 服 務(wù) 團 體 , 在 不 抵 觸 法 律 的 情 況 下 , 可 以 自 行 決 定 其 服 務(wù) 方 式 。 這 一 規(guī) 定 顯 然 有 利 于 充 分 發(fā) 揮 民 間 慈 善 服 務(wù) 機 構(gòu) 為 居 民 提 供 社 會 保 障 的 作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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