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 、 澳 門(mén) 回 歸 后 , 原 澳 門(mén) 公 務(wù) 人 員 的 聘 用 、 職 級(jí) 等 制 度 會(huì) 否 改 變 ?

目 前 , 澳 門(mén) 現(xiàn) 行 法 例 中 尚 無(wú) “ 公 務(wù) 人 員 ” 的 概 念 。 凡 是 在 澳 門(mén) 公 共 機(jī) 關(guān) 工 作 并 受 行 政 公 職 法 律 約 束 的 人 員 , 通 稱(chēng) 為 “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 。

澳 門(mén) 回 歸 后 , 根 據(jù) 基 本 法 第 1 0 0 條 規(guī) 定 , 澳 門(mén) 特 別 行 政 區(qū) 公 務(wù) 人 員 的 任 用 和 提 升 , 應(yīng) 參 照 其 本 人 的 資 格 、 經(jīng) 驗(yàn) 和 才 能 ; 澳 門(mén) 原 有 關(guān) 于 公 務(wù) 人 員 的 錄 用 、 紀(jì) 律 、 提 升 和 正 常 晉 級(jí) 制 度 基 本 不 變 , 但 得 隨 著 澳 門(mén) 社 會(huì) 的 發(fā) 展 加 以 改 進(jìn) 。 這 一 規(guī) 定 表 明 , 原 澳 門(mén)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制 度 , 包 括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的 聘 用 方 式 、 職 級(jí) 、 職 程 等 方 面 的 制 度 , 只 要 不 抵 觸 基 本 法 , 或 未 經(jīng) 澳 門(mén) 特 別 行 政 區(qū) 的 立 法 機(jī) 關(guān) 或 其 他 有 關(guān) 機(jī) 關(guān)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作 出 修 改 , 都 可 以 保 留 ; 基 本 法 中 的 “ 公 務(wù) 人 員 ” 概 念 同 原 澳 門(mén) “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 的 概 念 是 一 致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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