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法 院 對 哪 些 行 為 不 享 有 管 轄 權(quán) ?
根 據(jù) 基 本 法 第 1 9 條 規(guī) 定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法 院 對 國 防 、 外 交 等 國 家 行 為 無 管 轄 權(quán) 。 所 謂 國 家 行 為 , 是 指 國 家 最 高 權(quán) 力 機 關(guān) 、 最 高 行 政 機 關(guān) 所 作 的 體 現(xiàn) 國 家 主 權(quán) 的 決 定 、 決 議 或 措 施 , 如 宣 戰(zhàn) 、 媾 和 、 對 外 國 政 府 的 承 認 、 派 遣 外 國 使 節(jié) 、 與 外 國 簽 訂 條 約 、 簽 發(fā) 任 免 令 、 宣 布 戒 嚴 令 等 行 為 , 都 屬 于 國 家 行 為 的 范 疇 。 國 家 行 為 是 國 家 主 權(quán) 的 體 現(xiàn) , 代 表 了 國 家 利 益 , 因 此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法 院 盡 管 享 有 獨 立 的 司 法 權(quán) 和 終 審 權(quán) , 但 也 不 能 在 國 家 利 益 之 上 行 使 這 方 面 的 權(quán) 力 。
考 慮 到 法 院 在 受 理 某 一 宗 案 件 時 , 很 可 能 事 先 不 清 楚 是 否 涉 及 國 家 行 為 的 問 題 , 基 本 法 第 1 9 條 還 規(guī) 定 , 當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在 審 理 案 件 中 遇 有 涉 及 國 防 、 外 交 等 國 家 行 為 的 事 實 問 題 時 , 應(yīng) 取 得 行 政 長 官 就 該 等 問 題 發(fā) 出 的 證 明 文 件 , 這 些 文 件 對 法 院 有 約 束 力 。 行 政 長 官 在 發(fā) 出 證 明 文 件 前 , 須 取 得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的 證 明 書 。 比 如 , 某 人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受 到 刑 事 法 律 追 究 時 , 聲 稱 自 己 是 他 國 駐 中 國 的 外 交 官 , 這 就 涉 及 外 交 上 的 國 家 行 為 問 題 , 法 院 應(yīng) 當 通 過 行 政 長 官 取 得 證 明 文 件 ; 如 屬 實 , 法 院 即 不 能 受 理 此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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