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 為 什 么 說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享 有 高 度 自 治 權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是 一 個 享 有 高 度 自 治 權 的 地 方 行 政 區(qū) 域 , 之 所 以 是 高 度 自 治 , 主 要 體 現(xiàn) 在 以 下 兩 個 方 面 :

首 先 , 從 自 治 的 范 圍 來 看 , 由 于 一 個 國 家 或 地 區(qū) 的 內 部 事 務 不 外 乎 行 政 、 立 法 和 司 法 三 大 類 , 因 此 , 基 本 法 第 2 條 規(guī) 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經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授 權 后 , 依 照 基 本 法 的 規(guī) 定 實 行 高 度 自 治 , 享 有 行 政 管 理 權 、 立 法 權 、 獨 立 的 司 法 權 和 終 審 權 , 這 就 意 味 著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對 本 地 區(qū) 的 所 有 內 部 事 務 享 有 充 分 的 自 治 權 。 除 此 之 外 , 根 據(jù) 基 本 法 第 1 3 條 規(guī) 定 , 雖 然 外 交 事 務 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負 責 管 理 , 但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經 授 權 后 仍 可 依 照 基 本 法 自 行 處 理 有 關 的 對 外 事 務 , 包 括 在 經 濟 等 特 定 領 域 與 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qū) 簽 訂 和 履 行 有 關 協(xié) 議 。 由 此 可 見 , 就 自 治 范 圍 而 言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所 享 有 的 自 治 權 要 遠 遠 超 出 中 國 內 地 的 民 族 自 治 區(qū) 域 。

其 次 , 正 是 由 于 基 本 法 賦 予 了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自 行 管 理 本 地 區(qū) 事 務 的 廣 泛 的 自 主 權 , 因 此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所 享 有 的 自 治 程 度 不 僅 遠 遠 高 于 中 國 內 地 的 民 族 自 治 區(qū) 域 , 而 且 比 世 界 上 聯(lián) 邦 制 國 家 的 成 員 也 要 高 得 多 。 比 如 , 根 據(jù) 美 國 法 律 , 美 國 各 州 既 無 自 行 制 定 有 關 金 融 、 稅 收 政 策 的 權 力 , 也 無 自 行 發(fā) 鈔 、 實 行 獨 立 關 稅 的 權 力 , 更 談 不 上 享 有 司 法 方 面 的 終 審 權 。 但 根 據(jù) 基 本 法 規(guī) 定 , 這 些 權 力 卻 完 全 屬 于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自 治 范 圍 內 的 事 務 , 中 央 不 作 任 何 干 預 。 可 以 說 , 無 論 是 在 行 政 、 立 法 、 司 法 領 域 , 還 是 在 處 理 對 外 事 務 方 面 , 世 界 上 沒 有 哪 一 個 單 一 制 國 家 的 地 方 政 權 或 聯(lián) 邦 制 國 家 的 成 員 , 像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qū) 那 樣 享 有 如 此 大 的 自 治 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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