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來信說,祖父是華僑,在某市有房屋一處,后由父親一人依法繼承。1992年父母先后病故,房屋由其及兄姐3人依法平均繼承,并分別辦了產(chǎn)權(quán)公證。兄姐兩人先后移居香港和加拿大,李先生留居某市,F(xiàn)該房屋遇拆遷,兄姐房屋產(chǎn)權(quán)部分被作為僑房補償安置,而李先生占有的部分則不能算為僑房,不知何故?
答:若李先生的父親本人不是歸僑,他依法繼承你祖父遺下的房屋,是繼承華僑的私有房屋,按規(guī)定是僑房。繼承后,如他沒有移居國外,不具有華僑、歸僑的身份。他死亡后,由其子女3人依法繼承其遺下的房屋,因被繼承人生前不是華僑、歸僑,均不算是僑房。
后來,李先生的兄、姐移居香港和加拿大,分別具有香港同胞和旅加華僑的身份,又是房屋的業(yè)權(quán)人,因而他們所有的私房就變成僑房或享受僑房的待遇。由于李先生本人不是歸僑,繼承房屋后,又不具有華僑或香港、澳門、臺灣同胞的身份,所以李先生繼承房屋的份額,就不是僑房,在遇拆遷時不能按拆遷城鎮(zhèn)華僑房屋的有關(guān)規(guī)定辦理補償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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