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承租蘇有朋的朝外SOHO商鋪后,被告知不得從事經營活動。記者昨天獲悉,王先生將房屋的所有者著名影星蘇有朋、北京時代之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稱時代之家)以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訴至朝陽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返還租金和押金,并賠償經濟損失共計441621.80元。
王先生在起訴書中稱,今年7月20日,王先生和蘇有朋、時代之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蘇有朋將其所有的一套朝外SOHO商鋪出租給王先生,租賃用途為商業(yè)。合同簽訂后,王先生支付了首期租金87357元、押金58538元,并對上述房屋進行了裝修,花費裝修等費用296026.8元。
裝修完成后,王先生到工商部門進行注冊登記,工商部門以“不得使用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包括港澳臺地區(qū))購買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為由,不予注冊登記。
王先生認為,蘇有朋在大陸購房時應當知曉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臺灣人士購房的相關規(guī)定,且時代之家作為專業(yè)中介公司也應熟知上述規(guī)定,而二者在簽訂合同時均未向他作出提示,故訴至法院要求解除三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和補充協議,并要求蘇有朋返還房屋租金87357元、押金58238元,同時要求二者賠償各項經濟損失296026.8元。
目前,本案正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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