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以溫文爾雅形象示人的馬未都生氣了!因不滿央視春晚劇組某工作人員的態(tài)度,以及對劇組提供的合約條款有異議,他拒絕在合約上簽字,不同意將他創(chuàng)作的小文《量力而行》改編成春晚小品《兩毛錢一腳》,盡管該小品已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并已彩排通過。
乍聞此事,覺得馬未都有點兒不識好歹:央視春晚全國關注,多好的宣傳平臺!多少人擠破了頭,想讓自己或自己的作品在春晚舞臺上露一下臉。想當年,張俊以為了能讓他的作品上春晚,不僅不要求春晚劇組給錢,還主動給總導演送錢。你馬未都雖然小有名氣,但多少也沾了《百家講壇》的光,難道真會為了這點小事就得罪央視?
認真讀完馬未都詳細講述此事經(jīng)過的博文,我改變了看法,認為他做得對。如果確如他所說,那么,從央視春晚那個“劇組小姐”的言行舉止里,我們看不到對作者的起碼尊重。為了“讓尊重作者權利不再是一句空話,讓本次事件作為社會同類事物的一個范例”,馬未都有權這么做。
分析雙方鬧得如此不愉快的原因,首先有這個“劇組小姐”個人素質和修養(yǎng)的原因。按理說,春晚劇組改編別人的作品,要取得人家的授權,就算開始有一點小誤會,說話也應該客客氣氣,絕不應像她那樣盛氣凌人,不懂禮貌。
其次,也有劇組工作人員處在央視春晚這個強勢平臺上形成的心理優(yōu)越感在作祟。對此,馬未都分析得很到位:“估計所有作者都特想為春晚增光,為自己積累……所有作者都有求于人!遍L期的供大于求,慣出了劇組個別工作人員盛氣凌人的壞毛病。
第三,這事和春晚劇組單方面向作者提供的“霸王條款”也有關系。如果說“劇組小姐”的態(tài)度不好是她個人的修養(yǎng)問題,那么她發(fā)《確認書》讓馬未都確認同意改編,就不是個人行為了。她說“春晚幾百份都是這樣簽的”,若所說不假,可見春晚劇組對其他作者皆提供這樣的單方憑證,卻一直暢通無阻,沒想到在馬未都這里碰到了釘子。“劇組小姐”不得不提供了合約,但居然空著“作品許可使用費”一欄,這是對作者的不尊重。
陳佩斯和朱時茂當年告贏中國國際電視總公司之后,就再也沒上過央視春晚,不能不讓人想起“店大欺客”這句俗話。希望這事之后,我們還能在央視《百家講壇》或其他欄目上看到馬未都。我相信,央視作為國家電視臺,應該有這樣的胸襟。
□胡建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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