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十三日,香港藝人劉嘉玲連同多位來自日本及大中華區(qū)之代言人歡首一堂,共同為著名品牌SK-II展覽活動主持揭幕儀式。 中新社發(fā) 張勤 攝
中新網(wǎng)5月6日電 2002年屬新傳媒旗下的香港《東周刊》(2003年老板楊受成已將其賣給泛華集團主席何柱國),因為報導女星劉嘉玲19年前遭擄走,并被迫拍下全裸照片的新聞,香港法庭認為該周刊前總編輯蒙漢明道德罪責重,判實時入獄5個月。
臺灣《蘋果日報》報道,2002年香港《東周刊》刊登女星被虐裸照案,《東周刊》前總編輯蒙漢明,去年承認發(fā)布淫褻物品罪,聲稱出刊前他身在大陸,對內容不知情,獲輕判入監(jiān)6個月,緩刑2年。
但律政司認為刑責過輕申請復核,聆訊時更揭發(fā)蒙漢明在周刊出刊時根本在香港,并參與開會。昨上訴庭認為蒙的道德罪責重,將他實時收監(jiān)5個月。
蒙漢明昨應訊,被實時收監(jiān)后,他表現(xiàn)冷靜,自行從公眾席走入犯人欄。
其代表大律師盧敏儀表示,蒙漢明正慢慢接受被判監(jiān)的刑罰,至于會否上訴或其它行動?盧表示,蒙已要求律師向法庭再做解釋。
劉嘉玲所屬的澤東經(jīng)紀公司則表示,尚未收到判決無法響應。
香港《明報》報道說,高院署理首席法官司徒冕除在判辭中斥責蒙漢明的誤導性求情外,更再次狠批《東周刊》當年刊登照片的決定。法官指出,《東周刊》刊登有關照片的原因純?yōu)槟怖,罔顧當時被脫去衣服被虐拍照的女星的尊嚴及感受,并在公眾強烈抗議下才道歉。事件中周刊假借公眾利益之名發(fā)布有關照片的行為,簡直是挑戰(zhàn)社會信念。
報道介紹,52歲的蒙漢明綽號“蒙探長”,以往擅長處理突發(fā)及社會新聞,曾任職《壹周刊》,2001年任職《東周刊》總編輯,現(xiàn)時在北京為商人林建岳旗下傳媒公司工作。
案件原于前日宣判,但蒙因身在北京未有返港,被法官下令立即回港,昨午蒙趕返香港后即向法庭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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