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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男阿穆隆酒駕致人死亡 一審被判3年6個月

2010年07月21日 18:04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參與互動(0)  【字體:↑大 ↓小

  中新網(wǎng)杭州7月21日電 (記者 李飛云 通訊員 胡育萍)今天下午,有“草原王子”之稱的“快男”阿穆隆酒駕撞人逃逸交通肇事一案,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一審作出宣判:阿穆隆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其朋友寶勒德牧仁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快男阿穆隆交通肇事案一直備受關注。

  2010年3月2日,剛剛在成都參加完“全球華語榜中榜”發(fā)布會的阿穆隆,來杭州看望朋友寶勒德牧仁,兩人吃完飯后,還去兩家酒吧,至次日凌晨4點離開酒吧時,酒吧工作人員稱,當時看見兩人離開時走路搖搖搖晃晃。

  自認為狀態(tài)還好的阿穆隆駕著寶馬車過杭州古翠路十字路口時,猛撞上一位逆向騎電瓶車、穿雨衣的婦女李榮珍,電瓶車頓時零件亂飛,婦女被撞上引擎蓋,從車頂滾落地面。肇事后,寶馬車減速了一下,然后直接開走。

  3月4日中午,寶勒德牧仁聯(lián)系出租車將阿穆隆送到機場,飛回北京。

  回到北京僅一天,阿穆隆就接到朋友電話——寶勒德牧仁已被警方帶走。當晚,阿穆隆飛回杭州,投案。

  2010年3月24日,傷者搶救無效死亡。阿穆隆的家人向死者家屬賠償114萬元,受害人家屬出具諒解書。

  西湖區(qū)人民法院于6月24日進行了公開審理。對庭上被告人阿穆隆的辯護人提出的偵查機關未有效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jù),被害人李榮珍有騎電動車在左側非機動車道逆向行駛的行為,法院認定,因道路拓寬等原因,原先的電子警察系統(tǒng)遭到破壞,導致案發(fā)時智能交通系統(tǒng)處于不工作的狀態(tài),不存在偵查機關搜集證據(jù)時有不作為的情況。但綜合監(jiān)控錄像和現(xiàn)場勘測的情況,可認定被害人李榮珍事發(fā)時確為逆向行駛,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一定責任。但阿穆隆酒后駕駛,未及時發(fā)現(xiàn)電動車的動態(tài)和采取有效的避讓措施,且在事故發(fā)生后逃逸,應認定負事故主要責任,李榮珍負次要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人阿穆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酒后超速駕駛車輛且未注意前方動態(tài),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寶勒德牧仁明知阿穆隆是犯罪的人仍為其提供隱匿場所,幫助其逃匿,其行為構成窩藏罪。被告人阿穆隆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是自首。兩被告人的親屬在事發(fā)后積極對被害人的親屬做出了賠償,酌情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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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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