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鑫等人利用商業(yè)賄賂操縱國內足球比賽個別場次結果”案件的偵破,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沈陽某高校從事法律教學多年的王錚表示:“王鑫、王珀等犯罪嫌疑人目前主要涉嫌賭博罪;公司、企業(yè)人員受賄罪以及對公司、企業(yè)人員行賄罪等。這些罪名在我國《刑法》中并非重罪。 ”王錚和一些法律界人士建議,對這種社會影響極壞的犯罪行為,應該嚴格依據(jù)法律予以重刑。
王錚介紹說:“賭博罪最高量刑為有期徒刑3年。公司、企業(yè)人員受賄罪以及對公司、企業(yè)人員行賄罪最高量刑為15年。同時,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數(shù)罪并罰最高量刑不得超過20年。 ”
“隨著案件調查的進一步深入,牽扯出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涉及國家工作人員,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及貪污、賄賂等罪行,最高量刑可為死刑。同時,如果有證據(jù)證明犯罪嫌疑人開設賭場,涉嫌開設賭場罪,量刑最高上限可為有期徒刑10年,這將極大增加對犯罪嫌疑人的懲處力度。 ”王錚說。
央視《焦點訪談》明確指出,在山西陸虎足球隊以1∶5故意輸給廣州醫(yī)藥隊那場比賽之前,是中間人先與廣州市足協(xié)取得聯(lián)系,而楊旭也是在征得 “領導”同意后才賄賂王珀20萬元。換言之,這場假球是典型的“官民勾結”,實為主管部門的足協(xié)操弄,這才是事實的真相。那么試問:楊旭“進去”了,還有誰應該“進去”?是不是一抓一大把,個個都比楊旭來頭大?
王錚就此表示:“由于此類案件涉及面廣,對于整場比賽的控制需要多人參與,因此可供調查的線索應當非常多?梢灶A見,如果司法部門下決心查處,涉案犯罪嫌疑人將會像‘滾雪球’一樣迅速增加。 ”
毫無疑問,公安部雖然只是“有選擇性”地公布了案件情況,但卻足以揭示中國足球假球、賭球的重重黑幕。可以肯定的是,“廣州醫(yī)藥隊20萬元買球”只是涉案金額較少的一場比賽。
資料顯示,在足球運動發(fā)達的英國,參與比賽的任何人,包括隊員、裁判、俱樂部管理人員,一旦在比賽中有任何做假行為,即是對消費者利益的嚴重侵害,司法部門必將介入,而參與者從此將不能進入足球行業(yè)。
王錚對記者說:“從我國目前的法律來看,對于假球、賭球的行為還需進一步進行司法確定。應該把這次司法介入向縱深推進,建立一個司法介入足球監(jiān)管的長效機制,為中國足球打賭打假的執(zhí)法帶來更明確的定位,從法律上真正起到威懾作用。 ”
□本報記者/黃 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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