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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運會場館中標方案遭棄四大爭議:折射制度缺失

2008年05月02日 09:52 來源:廣州日報 發(fā)表評論



被廢棄的“海之貝”方案。 資料圖片

  深圳灣體育中心,一個還未面世的大運會場館,因為一場“模樣”之爭,提前成為世人關注的焦點。

  爭議源于一場設計方案的廢標風波。

  去年底,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的副總建筑師李興鋼參與了“深圳市南山區(qū)深圳灣體育中心”項目的設計方案招投標,他設計的“海之貝”的方案經(jīng)過層層評選后,最終中標。但接到中標通知書幾個月后的3月25日,項目建設指揮部突然又發(fā)出了棄標通知書。李興鋼被告知,“海之貝”將被棄用,取而代之的是有日方參與設計的“春繭”方案。

  經(jīng)過媒體報道后,換標事件引起了軒然大波。

  爭吵的背后,折射的是政府項目招投標中的制度缺失。作為一個存在爭議的中標方案,作為政府部門的招標方能不能宣布棄標?如果可以,棄標要走哪些程序?對于原中標方將如何進行賠償,賠償責任又該由誰來承擔?如何避免這樣的事情再發(fā)生呢?

  文 本報記者何濤

  深圳灣體育中心選址于深圳市南山后海中心區(qū)東北角,臨近海邊。這個由深圳市南山區(qū)政府投資建設的巨大建筑群,包括了一個20000座位體育場、一個5000座位體育館和一個2000座位游泳館,建成后將作為深圳市2011年舉辦第26屆世界大學生運動會的主要分會場。

  “海之貝”的建筑師李興鋼是國家體育場(北京奧運會主體育場——“鳥巢”)項目中方總設計師,但中標后又被招標方宣布棄標的情況,他也是第一次遇到!斑@樣的事情在大型的國際招標中幾乎沒有先例!

  對此,李興鋼執(zhí)意要向深圳市有關方面討個說法。而國務院已要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調查協(xié)調處理此事。

  爭議一:棄標換方案是違法還是違約?

  關于此事,爭議的一個焦點是南山區(qū)主動棄標、換設計方案的行為是否違法?

  對此,李興鋼表示,這種做法兩度違法。首先,作為招標的政府部門要想廢棄以前的中標方案,是需要程序的,不能隨便宣布棄標。此外,就算是要換掉中標方案采用新的設計方案,也要再次進行公開的招投標,而不是“強行”定下一個方案。

  李興鋼介紹,“海之貝”方案確定為中標方案,經(jīng)過了一系列嚴格程序。2007年11月18日至2007年12月10日,“海之貝”方案被評審專家評選為三家入圍的優(yōu)秀設計方案之一。另一個由日本佐藤株式會社與北京建筑設計研究院聯(lián)合設計的“春繭”方案,在專家評審中排名第一,“海之貝”方案排名第三。3個方案隨后進行了網(wǎng)上公示及現(xiàn)場公示投票,“海之貝”得票第一。

  2007年12月11日,在深圳南山區(qū)的方案評審匯報中,“海之貝”經(jīng)無記名投票獲得第一名。2007年12月20日,南山區(qū)常務(擴大)會議確定“海之貝”方案為中標方案。

  2007年12月28日,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收到“海之貝”方案的《中標通知書》。隨后,深圳公布“海之貝”將于今年7月開工。

  但這一切隨著今年3月25日,南山區(qū)項目建設指揮部的一紙棄標通知而全部改變。李興鋼被告知,“海之貝”將被棄用,取而代之的是有日方參與設計的“春繭”方案。

  但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規(guī)定,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因此,有人認為,南山區(qū)深圳灣體育中心建設指揮部作為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行為,屬于違約行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換用的新中標方案,如果沒有經(jīng)過相應的法定招投標程序就確定為中標方案,就屬于違法行為。

  爭議二:違約賠償款是慷誰之慨?

  在招標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也就意味著要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明確規(guī)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nèi),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nèi)容的其他協(xié)議。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nèi)容協(xié)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李興鋼表示,“海之貝”方案的初步建筑工程安裝費為9.8億元人民幣,這不包括設計費和土地費。在深化設計中,南山區(qū)要求增加體育館坐席數(shù)量,建筑費用還會增加。

  如果按10億元的建筑費用計算,項目的設計費用也會非?捎^,違約后“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也將是一個不小的數(shù)字。

  對于可能涉及賠償,3月30日,南山區(qū)的項目建設指揮部進行了“大方”的公開回應,“深圳灣體育中心建設指揮部愿意依法承擔由此所產(chǎn)生的法律責任!

  這一表態(tài)也在網(wǎng)上引起了極大的爭議,不少網(wǎng)友認為,這是有關部門在慷納稅人之慨,最終拿出去的賠償款還是納稅人的錢。更有網(wǎng)友表示,對于由此而造成的損失一定要對相關責任人一查到底,決不能冤枉花納稅人的錢。

  爭議三:一定要建地標性建筑?

  有知情人士告訴記者,其實南山區(qū)原本一直都是力挺“海之貝”方案,只是到了最后迫于壓力才妥協(xié)了。

  南山區(qū)力挺“海之貝”方案主要有經(jīng)濟上的考量。深圳灣體育中心的建設費用由南山區(qū)政府支出,“海之貝”的建筑造價約10億元人民幣,日方參與設計的“春繭”的建筑費用卻高達30億元人民幣。

  鑒于這個原因,在深圳市召開的一次會議上,南山區(qū)一位領導甚至公開表示,要是用日本方案,南山區(qū)做不了,請市里拿去做。

  但深圳市有關部門卻堅持認為應采用專家評審排名第一的“春繭”方案。

  2008年2月25日,深圳市規(guī)劃局再一次組織了專家評審會,對于深化方案進行評議。2008年2月27日,深圳市規(guī)劃局又專門就日本方案結構的可行性問題單獨組織了第三次專家論證,結論是在其結構改為空間網(wǎng)架結構而非原來的薄殼結構的條件下勉強可行。

  “如果做如此改變,其結構體系、材料、建筑空間外觀效果已經(jīng)發(fā)生了顛覆性變化,這已經(jīng)不再是原來的設計方案!崩钆d鋼說。

  隨后,有關結果上報后,有關方面最終作出改變中標結果,采用“春繭”方案的決定。

  知情人士還表示,深圳市有關部門堅決要換掉“海之貝”方案的原因之一,就是他們認為“春繭”方案從設計上更新穎,更優(yōu)秀,更適合成為一個地標性建筑。

  有網(wǎng)友表示,如今每一個地方搞大型項目建筑的時候,都想建成地標性的建筑,其實這種大肆花錢搞地標性建筑的做法并不可取,應該量力而行。

  爭議四:專家決策還是由市民來決策?

  “海之貝”方案確定為中標方案,經(jīng)過了現(xiàn)場公示和網(wǎng)上公示的民主投票過程,并且得票排名第一。突然換成“春繭”方案,是不是對于民意的一種不尊重呢?最終的方案是聽群眾的意見,還是聽專家的意見?

  有網(wǎng)友表示,應該由專家拍板決定。公共設施的建設是一個專業(yè)性很強的話題,專家水平高,思維角度深入長遠,由專家綜合評估后作出的決定,能夠保證最大化的客觀、科學、公正。

  但也有網(wǎng)友表示反對,稱應該由市民集體討論決定。城市公共領域由城市公民共同使用,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市民有權利和義務參與城市公共空間建設!皯撟屓駞⑴c,好看與否那是大眾的眼光!不是個別人的!”

  此前,深圳市有關部門曾找到李興鋼協(xié)商解決辦法,有關部門希望他放棄自己的方案,同時加入有日方參與的聯(lián)合體一起來工作,但是李興鋼沒有同意。

  “我現(xiàn)在還是保留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的權利,等待著調查結果,希望深圳市相關部門及時意識到這樣做帶來的負面影響,做出正確的決策,保持依法行政的形象。

  目前,這次風波帶給人們的爭議和思考仍在繼續(xù)。有關人士指出,通過這起典型的政府承建項目的招標違約事件,反映出了目前實施的招投標規(guī)范仍有待細化,對于招標方做出的違約行為,應該明確一套責任的追究機制,這樣才能避免類似的風波不再發(fā)生。(何濤)

編輯:邱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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