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臺北八月二十五日電 (記者陳立宇 曾福志)為給予大陸配偶在臺定居提供更多便利,臺灣“陸委會”發(fā)言人劉德勛二十五日表示,“內政部”已對“大陸地區(qū)人民在臺灣地區(qū)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三十二條,即大陸配偶申請定居需檢附的財力證明種類與范圍進行修正,將大幅放寬大陸配偶財力證明的采認計算標準及種類。大幅調降其家庭年收入、在臺動產與不動產估價總值的采認計算標準。
“陸委會”今天召開第一百九十五次委員會議。會中“內政部”針對放寬外籍配偶申請永久居留、修正大陸配偶申請定居需檢附財力證明文件的種類與范圍作出報告。
劉德勛隨后在記者會上轉述“內政部”的報告內容指出,在修正大陸配偶申請來臺定居相關規(guī)定上,考慮到部分大陸配偶并未外出工作,而是在家照顧老人與幼兒,對于家庭及社會貢獻應予肯定。因此將兩岸婚姻家庭最近一年的收入證明文件,由現行的每月平均收入需逾基本工資二倍,調降為一點一倍。
為利兩岸婚姻家庭更易符合財力證明要求,因此將在臺動產估價總值,從現規(guī)定的須為公告基本工資的二十四倍約新臺幣四十二萬,降低門坎為新臺幣十二萬元。不動產估價總值,也在參酌臺灣房地產實際交易價格后,由原先的需超過公告基本工資的二十四倍,修正為只需新臺幣八十萬元。
劉德勛表示,對于部分大陸配偶無法提出上述證明者,只要其生活確實保障無虞,可由實際了解其生活情形的團體或法人出具證明,因此將增列從事外籍配偶輔導、服務或相關業(yè)務的立案人民團體、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將得以協助其開立證明的規(guī)定。
與此同時,“內政部”也將刪除要求提出最近一年在臺灣金融機構儲蓄存款需超過公告基本工資二十四倍證明文件的規(guī)定。
劉德勛表示,這項修正案已經“內政部”核定,并將陳報“行政院”。待“行政院”核定后,將由“內政部”發(fā)布實施,使大陸配偶申請定居提附財力證明文件更加簡便易行。
劉德勛同時透露,“行政院勞委會”現正針對大陸配偶在臺工作進行相關評估,待評估后將盡速對外公布,給予大陸配偶更多工作權。
此外,劉德勛還表示,“內政部”也將針對臺灣人口政策與移民政策中,與大陸配偶相關的部分進行全面檢討,包括大陸配偶在臺灣社會的角色定位、對臺灣整體人口結構的影響等進行評估,再提到“陸委會”委員會議討論,全盤檢討現行的外籍與大陸籍配偶來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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