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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NCC”因東森S臺換照事件被法院判賠逾3億

2008年11月20日 10:20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發(fā)表評論

  中新網(wǎng)11月20日電 三年前臺灣東森S臺換照風波,當時臺當局“新聞局”在復審后兩天就做出不予換照的處分。臺北法院認為有重大過失,也侵害媒體監(jiān)督“政府”功能,19日判決接手“新聞局”業(yè)務的臺灣“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須賠付東森348699894元(新臺幣,下同),全案可上訴。

  據(jù)臺灣《中國時報》報道,承審法官在判決理由中指出,公務員執(zhí)行職務,有無法律明文依據(jù)應知之甚明,不予換照的行政處分,除可能扼殺媒體業(yè)者經(jīng)營權,造成巨大營業(yè)損失外,也可能造成該媒體員工生計頓失依據(jù)等損失,形同判處業(yè)者“死刑”,應該慎重。

  判決說,前臺“新聞局長”姚文智當時在媒體訪問的公開場合,曾發(fā)言表示如當時媒體報道標題“東森S臺為東森新聞臺的代罪羔羊”等內(nèi)容。公務員以他人為代罪羔羊,可認為行為是故意為之。

  判決說,“新聞局”2005年7月復審決定后,立即在兩日后作出不予換照的行政處分,在兩日的期間內(nèi)要如何通知改正?對原告東森電視有無突襲?對受處分當事人能改進的事項,未給予合理時間改進缺失,竟直接做出不予換照處分,行為難謂無過失,甚至可認為有重大過失。

  判決理由還說,“新聞局”三年前的“衛(wèi)星廣播電視審查委員會”,初審中不但民視率先通過換照,給三立新聞臺打七十分的委員卻只給TVBS─N四十五分,顯然評分缺乏公平的標準。法官并認為在藍綠對決嚴重的時代,寧認“媒體有決定顏色的自由,但顏色沒有箝制媒體的自由”。

  有分析指出,未來如果“NCC”敗訴確定,依規(guī)定,可以向出錯的公務員姚文智和相關官員要求全額賠償索賠。

編輯: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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