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法院駁回蔡銘哲羈押禁見抗告
2008年10月15日 13:08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發(fā)表評論
中新網(wǎng)10月15日電 臺檢方偵辦陳水扁家庭疑洗錢案,十月二日將陳水扁夫人吳淑珍的友人蔡銘哲聲請羈押禁見獲準(zhǔn)。蔡銘哲不服,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法院審理后,認(rèn)為蔡銘哲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洗錢防制法”,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串證之虞,仍有羈押必要,十五日駁回抗告。
據(jù)“中央社”報道,法院指出,蔡銘哲在檢察官訊問時坦承部分犯行不諱,此外還有同案被告郭銓慶的陳述、臺北地檢署搜索扣得的相關(guān)表格數(shù)據(jù)、郭銓慶妹妹郭淑珍及吳淑珍哥哥吳景茂的賬戶數(shù)據(jù)、通訊監(jiān)察譯文、匯款水單等證據(jù),證明蔡銘哲所涉上開罪嫌,均已達(dá)犯罪嫌疑重大的程度。
法院表示,蔡銘哲所涉收賄罪,其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符合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法定羈押原因。
另外,檢察官根據(jù)卷內(nèi)相關(guān)證據(jù)顯示蔡銘哲可能與其它未予羈押的共犯或證人有勾串之虞,而符合“有事實足認(rèn)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的法定羈押原因。
法院認(rèn)為,依上述理由,蔡銘哲仍有羈押禁見必要,因此將抗告駁回。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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