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4月日電 前臺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今天(3日)首次開庭,馬英九庭訊中表示,從1988年以來,一直認為特別費用領據(jù)核銷部分非公款,屬個人津貼,且這“應是行政慣例”,他從未親自處理特別費核銷過程,沒有犯罪意圖和行為,“我沒有犯罪”。
據(jù)“中央社”報道,臺北“地方法院”上午審理馬英九特別費案,馬英九和市府秘書余文兩名被告均出庭應訊,當審判長訊問馬英九和余文兩人是否認罪時,馬英九說,“我沒有犯罪”。余文則表示,他不認罪。
審判長要求馬英九對檢察官起訴內(nèi)容表達意見,馬英九則請示審判長給他十分鐘說明對特別費認知。馬英九說,16年來,一直以為特別費用領據(jù)核銷部分非公款,是“‘國家’給予的個人津貼”;他并引用大法官解釋等各方見解,指稱這已是“行政慣例”。
馬英九表示,特別費核銷是由出納人員主動作業(yè),領據(jù)打好后,由市長辦公室人員蓋章,他并沒有親自處理。沒有人告訴他要用完,也沒有人告訴他未用完部分要繳回,他基于善意信賴交由相關人員處理,在本案調(diào)查前,他從未看過特別費的相關解釋公函,對檢察官指稱他“明知”,他是“明明不知”,并非推諉。
馬英九指出,擔任臺北市長,執(zhí)行預算總計高達新臺幣2600多億元(新臺幣,下同),每天工作近17個小時,重心都在處理重大市政工作,特別費核銷屬于事務性、例行性工作,非由他處理,“根本不需要了解”。
馬英九表示,他沒有意圖為個人或他人不法所有的犯意,整件事他沒有參與,不應因辦公室人員蓋個章,就指稱他詐領特別費。
馬英九臺北市長任內(nèi)特別費案,檢方今年2月13日偵結(jié),據(jù)北檢“07年度偵字第3844號”起訴書,馬英九被起訴罪名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檢方認定貪污所得總計新臺幣1117萬6227元。市府秘書余文被查出涉嫌貪污76萬元,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起訴。此外,廖鯉、李克齊、孫振妮、方惠中、張鈞綸等當時的市府員工,則遭緩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