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4月2日電 前國民黨主席馬英九2日上午接受電視專訪時認為,特別費案與國民黨“排黑條款”當初所訂的目的情況有些不同,國民黨若為他量身修改“排黑條款”,他認為“非常不妥”;但“排黑條款”與特別費性質不同。
據(jù)臺灣東森新聞報道,馬英九接受專訪時表示,一審有罪仍續(xù)參選的決定,是早在2月13日他宣布參選地區(qū)領導人時就已想過,相關法律是被告三審定讞前,都應被視同無罪。他表示,很多黨員希望他出來選。
馬英九表示,他在“國務機要費”案時雖曾說“被告不適合擔任‘總統(tǒng)’”,但那指的是職務,在獲知自己被起訴后,就立即履行承諾,辭去國民黨主席一職,將自己與陳水扁做區(qū)隔。
主持人又問“國民黨選擇此時拋出修改‘排黑條款’,難道不是替馬英九尋求解套方法?”馬英九對此認為,若國民黨為他量身修改黨章,當然非常不妥;但若是通案性考慮,宏觀面看待特別費問題,將影響很多現(xiàn)任或退職“首長”,思考的角度另當別論。
馬英九認為,“排黑條款”與特別費案兩者并不同,應把“排黑精神”與目的弄清楚。他指出,黨章“排黑條款”的規(guī)定采很高標準,高到與“國家法律”有落差;全臺有6500名“首長”可能面臨與他相同狀況,使得特別費案與“排黑”,兩者有點不同。
馬英九表示,若全臺有那么多人可能跟他遇到一樣的問題,他按過去行政作業(yè)一貫的作法領用特別費,卻被起訴,當對手無所不用其極,“我們是否要束手待斃,也值得思考”。
馬英九指出,民進黨去年也修改過自身黨章對參選的相關規(guī)定,修改完之后再去檢舉他,作法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