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王姓男子于2001年間在大陸搶劫婦人財物被判處有期徒刑,坐牢7年后返回臺灣,又因同案被臺灣警方逮捕。臺北地檢署今天依強(qiáng)盜罪將王姓男子起訴,但向法院求處免刑或減刑。
臺檢方指出,2001年6月間,王姓男子在深圳市與友人共謀,搶奪1名黃姓婦人16萬元人民幣及2支手機(jī),后遭大陸警方逮捕,經(jīng)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10年徒刑、并罰款2萬元人民幣。
王姓男子在服刑7年8個月后,因減刑被釋放,今年3月間返臺,但遭臺當(dāng)局“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逮捕,移送臺北地檢署偵辦。
臺檢方指出,臺灣犯罪分子在大陸犯罪,雖在大陸曾受處罰,但仍得依法處斷。檢察官遂依強(qiáng)盜罪將王姓男子起訴。不過,由于王姓男子已在大陸服刑完畢,檢方請求法院依規(guī)定判處免刑或減刑。(陳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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