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18日電 臺灣《聯合晚報》今日發(fā)表文章說,陳水扁無保獲釋,經臺灣特偵組抗告成功,聲押案等于回到原點,將由臺北地方法院審酌,而合議庭法官的心證才是決定的關鍵。
文章說,由于本案仍由原審判庭裁定,依過去案例觀察,翻案(改裁羈押)可能性不大。如此一來,特偵組可能再提抗告,屆時,臺灣高院若不自為裁定,案件將再發(fā)回地院,還是由原審判庭審理,又回原點。社會關注的重大案件若成了如此打陀螺,社會能接受嗎?
文章指出,關于對被告的聲押,在審理中與檢方偵辦中的案件不同,偵辦中的案件,若經檢方抗告成功,發(fā)回一審重裁定時,由于輪流分案,不會分由同一庭法官審酌,因此,檢方翻案機會較大;不過,審理中的案件是否羈押被告,不論發(fā)回幾次,都是由審理該案的法官審酌,既是同一批人審酌,想法變化不大,因此,翻案機會也就不大。
雖然扁案的偵辦仍持續(xù)進行,扁家洗錢案起訴僅是一部分,尚有“二次金改”及“外交”機密案在偵辦中,檢方因而認為有羈押必要,但此點在第一次聲押庭時,已是被考慮過,因此,此次聲押庭的法庭攻防在于檢方必須證陳水扁交保后可能串證的事實,以及交保后的“行為”是否已有湮滅證據之虞。
而法院方面,由于第一次聲押庭被檢方評擊雙方攻防時間不符比例原則,有偏頗之虞,因此,審判長周占春在掌握法庭程序時,必須更加謹慎。
文章說,不過,實務上,證據的提出是一回事,法官的認知又是一回事,裁定書白紙黑字,要向左轉,還是向右轉都很好寫,重點是,合議庭法官的心證才是決定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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