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8月19日電 陳水扁等人遭前臺灣海軍軍官雷學明控告誹謗案,臺北地方法院今天上午開庭傳喚陳水扁出庭。陳水扁向法庭辯解,他當時沒有明確指涉雷學明等人收到拉法葉艦案的傭金及回扣,況且他所說的為“可受公評之事”,并無誹謗的故意或嫌疑。
據(jù)“中央社”報道,陳水扁稱,雷學明等人的指控“完全與事實不符”,他在2005年沒有提供明確的信息,指出雷學明等人確有收到拉法葉艦案的傭金、回扣,是雷學明等人應是對號入座。況且,民眾所矚目的拉法葉艦案為可受公評之事,他提出合理評論,不應構(gòu)成誹謗罪。
陳水扁說,雷學明等人過去曾因拉法葉艦案相關(guān)評論而指控別人,但最后誹謗罪并不成立,他希望法庭對本案能“明察”。
另外兩名被告徐國勇、賴清德則指稱,他們在“立法院”提出相關(guān)評論,屬于“國會議員”免責權(quán)的保障范圍;另外,他們所說的內(nèi)容依據(jù)“監(jiān)察院”報告及臺北地檢署的起訴內(nèi)容,而且是可受公評之事,提出適當評論并不違法。
根據(jù)原告雷學明的指控,2005年底島內(nèi)“三合一”選舉前,陳水扁及民進黨籍“立委”賴清德、前“立委”徐國勇分別在電視節(jié)目及記者會上抨擊拉法葉艦軍購弊案,指稱雷學明等臺軍方采購案決策小組成員收受兩千萬美元傭金。
雷學明、王琴生、張瑞帆、康世淳、程志波五名前臺灣海軍軍官認為名譽受損,因此對陳水扁、賴清德、徐國勇提起刑事誹謗自訴,并提出附帶民事求償,共計新臺幣二十億一千萬元。
7月21日,臺北法院曾就此案首度傳訊過陳水扁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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