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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高院撤銷不查扣扁財產(chǎn)裁定 發(fā)臺北法院重裁

2010年11月29日 17:29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參與互動(0)  【字體:↑大 ↓小

  中新網(wǎng)11月29日電 據(jù)“中央社”報道,臺灣檢方特偵組先前向法院聲請查扣扁家在金改案中疑向企業(yè)索賄的不法所得,遭臺北地方法院駁回后,檢方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高院)審酌案件未定讞,仍須保全犯罪所得,因此撤銷裁定,發(fā)回地方法院重裁。

  特偵組2009年12月起訴陳水扁、吳淑珍夫婦貪污,指控扁利用金改并購案向“國泰”、元大兩家金控索賄新臺幣6.1億元,另向法院聲請查扣這筆不法所得;但臺北地方法院周占春合議庭認(rèn)為,金控并購并非“憲法”賦予領(lǐng)導(dǎo)人的職權(quán),扁不構(gòu)成“職務(wù)上行為收賄”,11月5日判扁無罪,并駁回檢方查扣扁家財產(chǎn)的聲請。

  檢方不服金改案一審判陳水扁無罪,25日提起上訴,也對查扣陳水扁不法所得的裁定遭拒提起抗告。

  臺灣高院合議庭認(rèn)為,因檢方已就二次金改案提起上訴,案件仍未定讞,扁家在金改案中是否涉洗錢、貪污的事實也未確定,該筆犯罪所得財產(chǎn)仍有保全必要,認(rèn)為地院裁定不當(dāng),因而將原裁定撤銷,發(fā)回臺北地方法院重裁。

  此外,至于裁定發(fā)回后,是否仍由法官周占春合議庭重裁?臺北地院發(fā)言人黃俊明說,在未收到臺灣高等法院卷證前,無法回應(yī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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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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