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8月9日電 據(jù)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臺灣高雄市李姓女子指控丈夫3月25日晚上,以手指戳弄她的下體至少四小時,導致她下體受傷涉及傷害,高雄地檢署認為,這種行為屬夫妻行房“正常行為”,且時間長短,李姓女子說詞不一,其中疑點重重,將丈夫不起訴。
據(jù)報道,30歲的李姓女子提告指出,3月25日深夜十一點,她已入睡,38歲丈夫向她求歡,她不想要加以拒絕,但丈夫仍強行以手指插入她下體,持續(xù)不停抽送,直到隔天凌晨3點才罷手。李姓女子次日到醫(yī)院診治,發(fā)現(xiàn)下體出現(xiàn)兩公分的裂傷,她認為丈夫不尊重她的身體人權,才檢具驗傷單提告。
李姓女子的丈夫辯稱,當天晚上是夫妻間正常的做愛,就算他不小心弄傷妻子,也不是故意的。
且李女在警方偵訊時,指丈夫從深夜11點到隔天清晨7點40分,持續(xù)以手指強行抽插下體,但檢方偵查時,則改口說是從深夜11點到隔天凌晨3點,證詞前后不一致,指控過程是否屬實,還很難說。因此以證據(jù)不足,將丈夫處分不起訴。
檢察官調查后認為,夫妻間行房,不論是以手指或性器插入,均屬一般正常性行為,如果因為動作過于激烈,導致下體有破皮或輕微裂傷,應屬一般人可以容許的范圍,難以認定是故意。
此外,檢方的處分,引起婦女團體批判,醫(yī)界也有不同看法,高雄地檢署表示,承辦檢察官的意思不是說用手指戳弄女性下體4小時是正常行為,而是說用手指撫愛性器是正常的,至于有沒有4小時那么久,李姓女子并未舉證,且她的傷勢并不嚴重,檢方處置可受公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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