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的中學(xué)生小東(化名)在昆玉河游泳溺亡。其父母稱兒子游泳與游船相撞,船員未采取任何避讓措施,導(dǎo)致兒子溺水身亡。他們向游船所屬公司和管理昆玉河的海淀城管大隊、北京城市河湖管理處,索賠90余萬元。一二審均被駁回,其父母向北京高院申訴。
昨日,一中院開庭重新審理此案。
中學(xué)生溺亡 索賠90萬
小東父母訴稱,2007年9月21日中午,兒子和兩名同學(xué)來到頤和園南門附近的昆玉河?xùn)|岸。小東下河游泳,當游至離西岸6米左右時,與京城水系公司的“京水019”旅游船相撞,船員未采取任何避讓措施,導(dǎo)致小東溺水身亡。
他們認為,北京城市河湖管理處和海淀城管大隊沒有履行管理昆玉河的職責(zé),要求兩單位與游船所屬的京城水系旅游公司共同賠償90萬余元。
目前,小東的尸體尚未火化。
兩審均駁回 向高院申訴
一審時,小東的同學(xué)出庭作證稱,當時看到警示標牌,提醒小東別游泳,但他還是下了水。結(jié)果有船經(jīng)過時,浪很大,把小東打了下去。小東喊了幾聲救命,他們也對船上人員喊救命,一名工作人員看了他們一眼就走了。
一二審法院均認定昆玉河邊有警示牌,并且小東的同學(xué)提醒不能游泳,小東下水是自己的過錯,判決駁回了小東父母的訴訟請求。
小東父母向北京高院申訴,去年12月,北京高院認為“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指令一中院再審此案。
是否聽見呼救成焦點
昨日開庭時,小東父母代理律師稱,京城水系公司有救助義務(wù),小東的同學(xué)曾在岸上呼救,但游船仍然離開。如果游船沒有經(jīng)過,小東不可能溺水身亡。該律師說,游船經(jīng)過時應(yīng)該放慢速度,并應(yīng)按喇叭示意。
京城水系公司代理律師表示,小東溺亡并不是游船所撞,小東的死亡是自己過錯造成的。即使小東的同學(xué)在岸上呼救,并不能證明游船工作人員聽見。被告的海淀城管大隊和河湖管理處均認為在昆玉河邊標有警示牌,盡到了管理義務(wù)。
昨日,此案未當庭宣判。
(記者王殿學(xu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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