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老年夫婦擅自銷毀兒子遺囑依法喪失繼承權,在與兒媳的析產繼承糾紛中得不償失。近日,浦東新區(qū)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一套202室房屋產權歸婆婆所有;一套101室房屋產權歸兒媳、孫女共同共有;婆婆支付兒媳、孫女房屋折價款11.1萬余元,并歸還兒媳售后公房出資款4693元。
析產繼承鬧上法庭
老年夫婦陳老伯與張老太,生育兩個兒子,即被繼承人陳剛和案外人陳強(均化名)。施女士與陳剛系夫妻,生育有一女兒。2009年1月29日晚,陳剛在患重病住院治療時病危,經(jīng)搶救恢復神志后,他主動在病房里寫下自書遺囑,并要求值班醫(yī)生證明其神志清晰后在遺囑上簽名確認。陳剛將該份文件交給在場的哥哥陳強后,于次日不幸去世。陳強隨后將該份文件交給了父母,而陳老伯與張老太未告知兒媳施女士,并將之燒毀。
陳剛去世后,陳老伯夫婦因與兒媳施女士對兩套系爭房屋的分割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而于2009年10月訴至法院,要求進行析產和繼承。
公婆兒媳雙方爭執(zhí)
陳老伯夫婦訴稱,系爭的一套202室房屋,是陳老伯單位增配之租賃公房,1994年初,由陳剛出資用母親張老太的工齡購買,當時在冊戶籍為張老太和兒子陳剛。因陳剛是受委托辦理購買手續(xù),故陳剛將房屋產權登記在他個人名下。而系爭的另一套101室房屋登記在張老太、施女士及女兒和被繼承人陳剛名下,F(xiàn)起訴要求對這兩套系爭房屋進行析產和繼承。
施女士及女兒辯稱,同意對兩套系爭房屋進行析產,但不同意繼承。陳老伯夫婦擅自銷毀被繼承人立下的遺囑,依法應喪失繼承權。因購買202室房屋產權時,施女士已與陳剛結婚,故應與張老太一樣享有該房屋三分之一的產權,并在此基礎上分割。而101室房屋系施女士和陳剛婚后購買,其中20.7萬元是以張老太、施女士及女兒、陳剛四人共有的動遷支票支付,余款則由施女士向銀行貸款,故張老太僅出資5萬余元,要求按出資比例予以分割。
銷毀遺囑得不償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陳老伯與張老太雖自認被繼承人陳剛生前自書的文書交給其保管,又稱該份文書并非遺囑,但未能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故法院推定該份文書系被繼承人的自書遺囑且內容有利于施女士及女兒。而陳老伯與張老太在未告知被繼承人妻女的情況下銷毀遺囑,不尊重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情節(jié)嚴重,依法已經(jīng)喪失了繼承權。故法院對于系爭的兩套房屋依法進行了析產與分割,并作出了上述一審判決。 (特約通訊員 富心振 記者 江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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