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販子之間發(fā)生糾紛,一男子將賣毒品的對方殺死,一審法院判處殺人毒販死刑立即執(zhí)行。省高院二審認為,死者和兇手進行非法交易,自身存在過錯。昨日,省高院依照“少殺慎殺”的刑法精神,對兇手改判死緩?紤]到死者家庭貧寒,省高院加大調解力度,讓死者家屬多獲得數(shù)萬元賠償金。
買毒品的殺死賣毒品的
2007年3月,德陽人楊治國從支某處購買了毒品,并邀朋友徐金山一起前往南充準備出售。但徐并不知道楊治國在進行毒品交易,后楊治國獨自前往約定地點交易,對方稱貨有質量問題沒能成交。于是,楊治國和徐金山找到支某退貨,但遭到支某拒絕,并稱是楊治國調了包,雙方發(fā)生沖突。楊治國和徐金山持刀將支某殺死,并將支某的朋友唐某刺成重傷。支某是家中獨子,其悲痛的父母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案件審理過程中,兩名老人得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支持死亡賠償金后,就向法院撤回了刑事附帶民事的起訴,只要求嚴懲兇手。德陽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及販賣毒品罪判處楊治國死刑,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徐金山無期徒刑。兩名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省高院。省高院刑三庭組成合議庭在二審開庭審理中,楊徐二人均表示愿意賠償被害人父母的經(jīng)濟損失來減輕自己的罪行。但由于被害人父母撤訴,刑事附帶民賠償已不在程序之內,合議庭本可不予理會。
被害人父母獲7萬元賠償
庭審結束后,合議庭了解到被害人父母已五十多歲,生有一兒一女,女兒已出嫁,兩位老人家境貧寒,失去了生活依靠。而就刑事判決部分,由于雙方發(fā)生糾紛的起因是緣于非法交易,支某自身也存在一定過錯,按照現(xiàn)行的刑事政策,屬于“可殺可不殺”的范圍。法官決定組織雙方親屬進行調解。最終,在合議庭調解下,楊治國的親屬賠償6萬元,徐金山的親屬賠償1萬元。
昨日,省高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宣判。二審認定,被告人和被害人雙方的交易具有不正當性,屬違法犯罪行為,被害人自身也存在一定過錯;其次,被告人有悔罪情節(jié),通過家屬的積極賠償,得到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此外,兩名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好,故意殺人的行為系間接故意,手段不是特別惡劣。二審以故意殺人罪及販賣毒品罪判處楊治國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徐金山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蔡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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