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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論:鄧玉嬌案是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媒體博弈
2009年05月21日 10:01 來源:中國青年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備受關注“鄧玉嬌”案(湖北巴東縣野三關鎮(zhèn)招商辦主任鄧貴大,在該鎮(zhèn)雄風賓館夢幻城被女服務員鄧玉嬌刺死)的控辯各方,正頻頻接觸媒體:先是巴東警方因12日、18日兩次迥異的通報表態(tài);接著,5月20日,鄧玉嬌母親稱:“堅決要求精神鑒定,女兒是被逼的”。同一天,志愿律師夏霖、夏楠抵達巴東提供無償法律援助,他們說19日下午4點正式向巴東公安局遞交了會見當事人的申請,精神病鑒定將成焦點問題。(《重慶時報》5月20日)

  從現在的情況看,網友認為警方的一些處理不恰當,不信任警方的一些調查。但無論如何,巴東警方在處理與媒體的關系上是及時、開放,又符合偵查工作要求的。

  公安部新聞發(fā)言人武和平曾經指出:“以互聯(lián)網為主要特征的信息通信時代,個案就可能成為全球皆知的大問題。原來是關著門,咱們的媒體不說沒人說,現在是你不說別人說,媒體不說網民說,國內不說國外說。所以警察必須學會面對鏡頭工作,以開放包容的心態(tài)面對媒體。”(《南方周末》5月14日)

  公安機關是政府的一個部門,2008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信息公開條例》要求:“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fā)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fā)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惫矙C關及時發(fā)布案件情況信息,是政府的義務。也是聯(lián)合國人權公約及《亞特蘭大知情權宣言》的要求。

  鄧玉嬌案中,巴東警方不僅兩次根據偵查進展的情況發(fā)布信息,而且還特別遵循了公安機關這一特殊行政機關公布信息的范圍。根據國際規(guī)則和各國通行做法,警方發(fā)布信息時有三種利益應當平衡:公眾知情權;為公正審判的個人權利;政府對司法進行有效管理的責任(如美國司法部的“與媒體關系規(guī)則”)。“湖北省巴東縣公安局關于‘5·10’案件情況通報”在介紹了基本案情之后,又強調“媒體及公眾從不同視角對本案的探訪、報道、敘述、評論等均不代表本局意見”!白允资欠癯闪,應經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審理后依法作出認定。”“本案未偵查終結,此情況通報的內容尚不能作為公安機關的最終認定結論!边@些內容,在回應公眾、接受監(jiān)督、無罪推定、預防未審先判等方面進行了合理、謹慎的信息公開和適當評論,是有很高專業(yè)水平的。

  當然,另一方面,被告人親屬和網友對案件質疑和批評,甚至網友自行組成調查組調查此案,這也是公民的權利。國際社會《關于媒體與司法關系的馬德里準則》指出,“表達自由是每一個民主社會最重要的基礎。媒體有職責和權利收集情況,向公眾傳達信息,并在不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之前提下,對司法活動進行評價,包括對庭審前、庭審中和庭審后的案件。”考慮到偵查程序的特殊性,該規(guī)則第4條對偵查公開可能存在的例外及其適用條件作出了規(guī)定,“本基本原則不排除在犯罪調查期間甚至構成司法程序一部分的調查期間保密法的保留使用”但“不應限制上述人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與記者交流有關調查的情況或被調查的情況”。網友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屬發(fā)表對案件的言論,是公民言論自由權的應有之義。只有在質疑中,才有可能使案情更加清楚,敦促公安機關負起應負的責任。至于網友調查,表現了公民對公安機關的結論不信任,他們可以采取一些非強制性的調查措施,這也是每個公民的權利。

  網友的激憤應當容忍,警方的理性應當堅持,這就是法治社會中的政府與公民、權力與權利的不同定位。但愿鄧玉嬌案能在權力與權利的博弈下,最終出現一個客觀、公正的結果。(高一飛)

【編輯: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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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隸巴人的原貼:
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但是多地標準已數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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