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的一天凌晨,南京女青年小張在中山東路一家夜總會門前等人。高某酒后駕車經過此地,看到一個時髦女郎站在夜總會門口,他認為肯定是夜總會女郎,于是強行將小張拖上車,然后開到一個偏僻處實施奸淫。玄武法院以強奸罪判處高某有期徒刑3年六個月,但高某不服上訴到中院。近日南京中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維持了原判。
高某是徐州豐縣人,在南京當活鬧鬼,2006年曾因聚眾斗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2008年7月19日凌晨1時許,高某酒后開車至中山東路某夜總會門前,看到小張正站在門口東張西望,他以為肯定是夜總會里的小姐,于是停下車來,將毫無準備的小張拉上了車。在車輛行駛過程中,高某一邊開車,一邊拉扯小張的衣物,并強行對其親吻、撫摸,但遭到小張的激烈反抗。車開到仙林大學城附近,高某停下了車,對一直反抗的小張連打幾拳,對昏昏沉沉的小張實施了奸淫。然后高某將小張推下車,自己開車走了。不久的哥樊師傅開車經過,將小張送到玄武門派出所報案。在調查過程中,高某也自行到公安機關說明情況,但只承認毆打,拒不承認強奸事實。
但小張在南京軍區(qū)總醫(yī)院的急診病歷及刑事攝影照片證實,小張身上有多處被咬傷、抓傷的痕跡,處女膜有多處新鮮裂痕,陰道流血。隨后高某賠償了小張的經濟損失,取得了小張的諒解。
玄武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高某違背婦女意志,采取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之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高某曾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對其從重處罰。鑒于其在案發(fā)后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高某對此判決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訴。高某認為,案發(fā)當晚酒喝多了,雖想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但沒有成功,被害人處女膜的破損系其手指造成,應認定為強奸未遂。
中院認為,高某是否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是否用手指猥褻、如何將被害人帶至車上等細節(jié),高某的供述既不穩(wěn)定,也不一致。因此,高某的供述不足采信,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易風 吉啟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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