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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振林二審當庭呈遞“悔過書” 請求給一條生路
2009年02月28日 13:48 來源:法制日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圖為2月27日,熊振林在(左)二審法庭上呈遞“悔過書”、“特別申明”等材料。 新華社記者程敏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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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振林二審當庭呈遞“悔過書”

  法院將擇期宣判附帶民訴總標的90余萬

  2009年的第一場雪飄灑湖北隨州時,熊振林在24小時內連殺8人。今天,當隨州迎來一場春雪時,熊振林第二次站在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接受審判。

  2009年1月4日晚,湖北隨州市曾都區(qū)洛陽鎮(zhèn)發(fā)生一起特大兇殺案,熊振林殺死8人后潛逃。2月9日,此案在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次公開審理,法官當庭宣判熊振林故意殺人罪成立,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月12日,熊振林不服一審判決遞交書面上訴狀,當庭呈遞“悔過書”并懇求慎用死刑。

  今天上午,在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大廳,由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姚志明、審判員冷漢君、審判員吳學義組成的合議庭,對熊振林故意殺人一案進行了二審公開審理。

  9時整,審判長姚志明敲響法槌,熊振林被押上法庭。今天的熊振林不像一審時的滿臉胡茬,只是精神狀態(tài)較以前萎靡了不少。

  法庭宣讀了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后,熊振林表示對一審的案件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

  熊振林用不太標準的普通話宣讀了他的悔過書。他說,半年來一直精神憂郁,意識恍惚,當時也處于醉酒狀態(tài)。認罪態(tài)度良好,能積極主動賠償受害人的損失,請求慎用死刑,給他一條生路。

  在此次庭審中,除湖北九通盛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貽蓀繼續(xù)為熊振林進行辯護外,該所律師朱建剛也接受委托,參加了此次庭審。

  朱建剛為熊振林總結了三條上訴理由:一是請求進行精神病鑒定;二是原判決上有他說多殺一個是一個的話,他沒有說過;三是熊振林的認罪態(tài)度較好,懇請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對熊振林提出的上訴理由,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王建偉、阮雪芹對熊振林的犯罪行為進行了詢問。熊振林對一審認定的犯罪事實、證據(jù)、過程均供認不諱,但他一再聲稱,他在那一段時間精神恍惚,整晚睡不著覺,有精神抑郁癥,同時當天醉酒,醉酒有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他認為自己屬于后一種,要求進行精神病鑒定,考慮到他認罪態(tài)度較好,希望從輕發(fā)落。

  檢察官當庭進行了反駁,認為這一方面反映了熊振林愚昧無知,另一方面反而反映了他求生欲望強烈,證實精神狀態(tài)正常。

  檢察官當庭出示了熊振林的前妻劉季華、其父母親的同事、小學老師錢玉國、鄰居胡定文及熊振林幼時曾居住的何店鎮(zhèn)治保主任的證言,證明熊振林全家無精神病史,平時也無精神不正常的表現(xiàn)。

  熊振林的辯護律師發(fā)表了最后的辯護意見:一是請求二審變更原裁判進行精神病鑒定;二是慎用死刑;三是基層組織要加強心理疏導。死刑案件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量刑適當,以一般群眾的感覺來主觀臆斷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精神病是不對的,沒有科學依據(jù)證明熊振林沒有患精神病,簡單駁回熊的精神病鑒定不妥,要求從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角度應進行精神病鑒定。

  檢察官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熊振林作案時考慮周密,殺人動機明確。其本人無任何精神病反常表現(xiàn),其家族也無精神病史,一審判決量刑適當,理應進行嚴懲。

  11時,審判長宣讀庭審小結:合議庭將對此案進行評議后,交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對熊振林提出的慎用死刑請求應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不屬法院審理范圍。此案將擇期宣判。

  庭審結束,熊振林在被帶離法庭時,回頭看了看自己的母親詹洪英。而一直在旁聽席上沉默的詹洪英,此時也不顧勸阻,跑到樓道口,要再看一眼熊振林。

  今天上午,熊振林殺人案的民事訴訟部分在隨州市曾都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據(jù)了解,涉及到熊振林的共有10起民事案件,其中7起是受害人家屬提出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兩起追索勞動報酬糾紛,總標的達90余萬元,涉及到38名原告。由于熊振林未能到庭,曾都區(qū)人民法院對其中的6起案件進行了缺席審理,未當庭宣判。

  本報隨州2月27日電

  本報記者胡新橋 本報見習記者余飛 本報通訊員雷斌

【編輯:張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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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但是多地標準已數(shù)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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