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6日,由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qū)檢察院立案偵查并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張某受賄一案,東港區(qū)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十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十九萬六千六百元。
被告人張某原系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日照市分行國際業(yè)務部主任。自2003年至2008年2月間,張某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蔡某某等11人所送現(xiàn)金及購物卡共計29660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對收受他人財物的事實供認不諱,但辯解所收錢款系人情往來或勞動報酬或將收受的錢款用于公務支出,拒不承認有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針對上述辯解,公訴人通過事實、證據(jù)、法律適用三個方面有力的駁斥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觀點,最終法院做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張某提出上訴,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通訊員 王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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